藏索帶判囚上訴駁回 官:「非法用途」隨時代詮釋
【明報專訊】前年11月2日維園警民衝突,34歲地產經紀涉藏48條索帶,裁判官早前裁定索帶可用作武裝衝突等非法用途,裁定經紀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囚5個月2周,為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的案件。被告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辭釐清「非法用途」沒特定內容,強調全面開放詮釋不會造成濫告,而索帶非法用途眾多,加上案發背景,認為上訴人對公共秩序構成相當威脅,刑期不屬過重,故駁回上訴,上訴人須即時歸押服刑。
上訴人為陳俊傑,本案涉及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提到「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上訴方認為條例只涵蓋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和入侵房舍等三類用途,指原審裁判官認為索帶和束縛人身工具同類是錯誤的。上訴方又稱,裁判官濫用司法認知,其判斷索帶是用來搬運家俬或示威時用作綁紮非法工具,是超出司法認知範圍。
需應對不法者用新工具犯案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的判辭指出,條例原意是要懲治管有工具作犯罪用途的行為,而法庭自六七十年代起再沒採用上訴方對其用途的理解,近年詮釋變得極其寬鬆,處理反修例案「更比比皆是」。
上訴庭認為,以「時代釋義」詮釋條文是無可厚非的,這能有效應對不法分子利用各種及新發明工具犯案,以及需要開放關於非法意圖的解釋配合。上訴庭釐清「非法用途」沒特定內容,強調全面開放詮釋不會造成濫告。就條例中英文本的差異被指意思上有分別,上訴庭向當局指出須加速修訂條文。
官認為開放詮釋不會造成濫告
上訴庭續稱,本案索帶非法用途眾多,卻極易購買、方便收藏攜帶和不易引起懷疑,除非有剪刀,否則用了索帶就不能拆解。上訴庭考慮到案發背景,索帶用作綁紮堵路和毆鬥工具所涉的犯案人數和後果,認為上訴人對公共秩序構成相當威脅,故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 242/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