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憂起底 拒中彈癌漢索警資料 稱無警身分亦可興訟 質疑為修訂索償
【明報專訊】當年患癌的59歲男子吳應武稱前年6.12在金鐘被警方胡椒球彈擊中,另同年8月4日在西環遭警員腳踢及用警棍毆打。他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警方提供涉事警員及其上級的個人資料等,以向警方及警員循民事索償。高院昨日頒下判辭,拒絕吳的申請,法官認為須考慮警員被「起底」的風險,而吳毋須相關資料已可興訟,質疑他獲取資料是意圖用作修訂索償訴訟。
原告為吳應武,被告為代表警務處長的律政司長。入稟狀指出,原告要求警方交代前年6月12日開槍和8月4日施襲警員、其上級姓名、警員編號及住址等。法官陳嘉信在判辭指出,原告沒有必要索取資料,原告稱「需要警員姓名興訟」是錯誤的。
官:涉事警與妻資料被印海報
陳官同意需辨認侵權者,惟原告能根據照片等描述涉事警員及事發經過,若要辨別涉事被告是警員,可將訴訟的法律文件寄往警察總部,他有足夠資料提出申索,而以描述辨別被告,亦不乏先例。
陳官考慮到此項申請對警員有「起底」風險,包括網上已廣傳涉及6.12事件的片段,涉及8月4日事件的警員和其妻子的資料被印上海報並張貼於其住所附近,致他們要遷居,該警員的個人資料和住址也被上載到互聯網。陳官指出,即使有必要向原告公開資料,法庭亦須考慮起底對警員造成的風險。縱使原告符合所有其他條件,因應目前本港起底情况嚴重,法庭不應行使酌情權批准申請。
兩事現場皆涉非法集結
官:警用武力或必須
陳官認為兩次事件均為非法集結現場,原告難以證明警員對其侵權,且原告只提供6.12事件的醫療報告,其傷勢不嚴重,警方當時使用武力可能是必須的。
陳官質疑原告以「釣魚」形式尋獲警員資料,目的是修訂索償訴訟,遂拒絕批出其申請,原告須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MP 2206/19】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