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拒交資料 考慮提覆核 鄒幸彤:不幫警國安散播恐懼 保安局促懸崖勒馬
【明報專訊】警方國安處早前去信支聯會7名常委,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引《港區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附表5,要求常委提交多項資料。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昨日表明,常委不會遞交資料,強烈否認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批評警方指控無理,正考慮提出司法覆核。警方回應稱「必定依法跟進」。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支聯會原則上有權提司法覆核,但今次焦點落在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如政府提出檢控支聯會人物不提交資料,法庭較適合在刑事檢控程序中處理「外國代理人」的定義。
「警指外國代理人 無交代哪國」
支聯會7名常委上月底接到國安處信件,被要求遞交自成立以來的成員及職員資料、2014年至今收支及與多個組織的活動及通訊內容等,最遲明日(7日)遞交,否則即屬犯罪。鄒幸彤昨日在記者會表明不會交出任何文件,批評警方無理指控組織是「外國代理人」,信中亦無交代支聯會代理什麼國家,「總不能說支聯會在代理除中國以外的全世界吧?」她強烈否認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拒交資料)亦是我們身為常委,對我們的成員、支持者最起碼的保護……恐嚇到我們為止,我們不幫你散播恐懼」。
政府隨後發稿不點名回應支聯會的決定,警方稱留意到有團體公然表示不會遵從法定要求,強調必定依法跟進;保安局作出嚴正警告,重申執法部門嚴格依照法律而採取行動,執法人員有需要取得有關某些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外國或台灣代理人的資料,呼籲「有關團體須立即懸崖勒馬,以免承擔法律風險」。
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只要警務處長合理地相信是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獲保安局長批准可規定「外國代理人」在指定期限提交在香港活動、收支等資料。條文沒列明被指為「外國代理人」的組織,能否就提交資料的要求上訴或司法覆核。
陳弘毅稱可提覆核
惟刑檢程序中聽取證據較適合
陳弘毅認為,若支聯會認為警方要求不合法,原則上可提出司法覆核,但司法覆核一般不處理證據繁多的案件;由於今次焦點落在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屬事實問題的爭論,如政府提出檢控,法庭未必採用司法覆核的方式處理爭議,認為在刑事檢控程序中聽取證據較適合。他表示,如支聯會常委因不交文件被起訴,屬於國安法案件,會交由指定法官審議。
湯家驊:法庭或待政府提告 再裁外國代理人定義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保安局已就事件發聲明,支聯會常委被檢控的可能高。他說,即使支聯會提出司法覆核,法庭未必會受理,或會留待於政府提告案件再裁定「外國代理人」的定義。支聯會7名常委中,有兩人正在獄中,湯家驊認為,這或會成為他們的答辯理由,重申只有收到警方命令者才有被控告的風險,支聯會其他會員未必犯法。
根據國安法下「實施細則」附表5,若沒依時提交資料,最高可罰10萬元及監禁半年;如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最高可罰10萬元及監禁兩年;警方國安處上月底首次引用該例要求支聯會遞交資料。
警方近月要求不同組織遞交資料,包括於4月指民陣涉違《社團條例》,要求組織遞交資料,解釋未再申請社團註冊原因、收入來源等,時任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稱不會逐一回應提問,該組織最終於上月解散。另外,警方國安處本月初表示,正就612人道支援基金涉「違反國安法或其他法例」展開調查,消息稱警方向高等法院申請「提交物料令」(production order),要求基金信託人及真普選聯盟有限公司董事提交包括捐款人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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