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命搜身 女生舉手不放下阻差罪成 官:單純舉機拍攝非阻撓 姿勢不配合礙執法
【明報專訊】去年元朗7.21事件一周年,有市民在元朗聚集,其間警方截查一名女學生時,她涉不斷舉機拍攝,拒讓警員搜身,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經審訊後,昨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出,單純拍攝不構成阻撓,但被告拒絕放下手讓警員搜身,行為令警察執法難度增加,構成阻撓,押後至9月16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稱,負責為被告馮仟惠(18歲)搜身的警長劉進業供稱,被告曾以粗口辱罵警員,惟片段所見被告沒有任何侮辱說話,故不接納警長的證供。至於協助搜身的女警方子欣,施官認為她作供搖擺不定,證供與片段不符,亦拒接納其證供。
施官接納負責截停被告的警員所言,當時被告在警方查問下聲稱要找朋友,卻說不出朋友的住址,又舉機拍攝,警方有充分基礎搜查她,屬正當執行職務,故本案重點是警員的要求是否合理,而被告有否配合。
求情稱因擔心 體重減26公斤
施官認為,單純拍攝的行為不構成阻撓,被告大可以將手機放在一邊拍攝,但搜身需要受查人的姿勢配合,警員多次叫被告放下手,但被告不從,聲稱要繼續拍攝保護自己,其不放下手的行為已令警察執行職務的難度增加。
對於辯方稱被告曾表示願意出示身分證,亦願意被搜身,並非故意阻撓,施官反駁此說法以偏概全,忽略了事件的來龍去脈,被告由一開始拒絕出示身分證,拿出手機拍攝,已有阻撓意圖。施官強調,放下手是最簡單的指示,雖然被告拍攝的動機是為保障自己,但這不足以改變搜身難度增加的事實,被告沒有任何合理辯解,故裁定她罪成。
辯方求情稱,被告現為IVE學生,矢志向電子工程發展,本案不涉暴力,無證據顯示與社會事件有關,屬單一事件,情節非常輕,被告由被捕至今已一年多,一直非常擔心,導致體重大減26公斤,冀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案件編號:TMCC 89/21】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