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就定罪判刑上訴
[2021.08.18] 發表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首案24歲被告唐英傑,因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立,共判囚9年。法庭文件顯示,唐英傑已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上月裁決指出,被告唐英傑以巡遊方式展示「光時」口號,考慮七一當日的語境,口號必然帶有分裂國家和鼓吹港獨的意思;加上被告對警員使用嚴重暴力,公然挑戰象徵法律與秩序的警方,嚴重危害公眾安全,裁定他兩罪成立。
3名法官判刑時表示,被告分裂國家行為違反《基本法》,形容本案情節嚴重;至於恐怖活動罪,警員雖傷勢不輕,但亦不屬條例下的「致人重傷」,而屬「其他情形」,惟分裂國家的政治主張屬加刑因素。
【案件編號:CACC 175/21】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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