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條例」增兩犯罪元素 議員憂難界定是否惡意披露
【明報專訊】政府針對「起底」行為修訂《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有關草案委員會昨召開第二次會議,進入逐項審議階段。修例內容為「起底」加入兩項犯罪元素,包括披露者需有意圖或罔顧資料當事人蒙受4項指明傷害,有立法會議員關注當局如何界定披露者的意圖是否惡意,以及會否因無意轉發資料而構成犯罪等。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戲挭嚏A當局需證明披露者有意圖犯罪,「市民不會在無辜情G下犯法」。
指檢控需證意圖 曾國嚏G市民不會在無辜情G下犯法
經民聯張華峰表示,有資料披露者「很狡猾」,他舉例,若有人公布資料當事人住址,並建議大眾為其慶祝生日或送上蛋糕,當局如何界定披露者的意圖是善意或惡意。曾國尷磳隉A是否構成罪行視乎披露者是否有意圖和罔顧當事人受到指明傷害,要按實際情G判斷。工聯會麥美娟提出,若資料當事人因住址被披露而需搬走,會否構成指明傷害中的「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若當事人因受驚而搬屋,或已構成「指明傷害」,但實際需視乎個別個案而定。
私隱專員:同居者納「家人」難執行
新民黨葉劉淑儀關注,規管範圍是否包括公眾人物的公開資料,鍾麗玲說,條例範圍涵蓋公眾領域資料,包括透過查冊或社交平台得來的資料,是否違法則視乎披露者的披露目的。修例適用於資料當事人及其家人,新民黨容海恩冀當局將同居者納入家人範圍,但鍾麗玲表示執行有困難,稱同居者若被「起底」,可以獨立個案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