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帕弗要離開中國 恐至少服一半刑期
【明報專訊】了解中國刑法的法律界人士強調說,根據中國的刑法,斯帕弗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是主刑,沒收5萬元人民幣財產和驅逐出境則是附加刑。因此,他必須在服完11年監禁的主刑後,才會被驅逐出境。即使有減刑,亦須完成最少一半刑期。
但中國在執行判刑裁決的過程中,採用變通的手法也屬常見,特別是在涉及國際關係的時候。
在移居加國前供職於中國律師事務所的辛峰指出,斯帕弗被判刑的內容包括以下3項,其一是有期徒刑11年,其二是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其三是驅逐出境。
根據中國的刑法,主刑是指諸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徒刑,附加刑是指在主刑之外另外執行的徒刑,例如罰款等。而在斯帕弗被判刑的內容中,有期徒刑11年是主刑,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和驅逐出境是附加刑。無論是沒收財產還是驅逐出境,既可以作為附加刑,也可以作為主刑。但在這宗案件中,因為有主刑,所以必須先執行主刑,再執行附加刑。鑑於斯帕弗是外國人,他將在監禁滿11年後被驅逐出境。
辛峰以加拿大公民高凱文(Kevin Garratt)為例子作說明。高凱文曾在中國被關押兩年﹐他在2016年1月被控間諜和盜竊國家機密的罪名後被定罪,他其後獲得假釋﹐然後被遞解回加拿大。
高凱文被判刑的內容包括:有期徒刑8年,另加罰款和遞解出境。因此,在高案中,有期徒刑8年是主刑,遞解和罰款是附加刑。
他說,高凱文是在被判刑後獲得假釋的,他被釋放是加拿大政府的外交努力以及中國政府在加中兩國的關係得到改善後釋放善意的結果。這與斯帕弗現在面臨的情況是截然不同的。
辛峰指出,在中國,如果囚犯在監獄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在服刑一段時間後因獲得減刑而被提前釋放的例子很多,但前提是認罪、認真改造或有立功表現。不過,囚犯獲得提前釋放的前提是必須完成一半的刑期。
他說:「考慮到加中關係的現狀,斯帕弗在服刑期間的表現再好,也未必能獲得減刑,他可能將淪為加中關係的犧牲品。」
斯帕弗本人已就判刑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