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煽動分裂 港「情節嚴重」門檻較內地低 戴大為指判刑過重:爭辯言論自由空間變微
【明報專訊】唐英傑共判囚9年,港大法律系前教授戴大為(Michael C. Davis)認為判刑過重,憂慮判決令巿民日後要避免展示或持有任何反政府標語,而且判決就「煽動」的定義可套用到其他案件,象徵日後國安法案件,可爭論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的空間甚微。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法庭開宗明義說明挑戰國家領土完整屬嚴重罪行,反映日後同類案件不會輕判,但若是示威期間情緒高漲叫口號,未必可與唐英傑案相比。
戴大為分析,本案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定罪基礎依賴「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分裂意味,但他認為這口號可以理解為示威者用以表達強烈訴求,以一句常見的示威口號定罪並判囚6年半,顯然過重。至於判囚8年的恐怖活動罪,證供情節較接近危險駕駛,若以危駕罪的標準,判刑同樣過重。他說,雖然本案判辭並無法律約束力,惟就「煽動」一詞的解讀,仍有可能套用到其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案件,尤其展示憎恨或蔑視政府的標語均可能是煽動行為,使日後案件爭論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將較困難。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內地刑法103條第二款與《港區國安法》第21條的煽動分裂罪可作比較,內地煽動分裂罪一般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香港則是「情節嚴重」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他認同香港「情節嚴重」的門檻較低,即較易採用5年的較高量刑起點。
湯家驊認為唐英傑案判刑不算輕,亦沒過重,法庭一再強調判刑要有阻嚇作用,反映日後涉及暴動、違反國安法的案件都不會輕判,由於要達阻嚇效果,也不會輕易將被告良好品格等作減刑理由。
湯家驊:示威激動喊口號
未必可與唐案比
至於會否影響其他涉及叫政治口號、展示政治標語的案件,湯家驊認為,若一般示威時情緒高漲叫喊口號,未必可與此案相比,因唐英傑雖然沒分裂國家的實質計劃,但他的行為有預謀、有策劃。他說,若日後有事實相近的案件,唐英傑案的判刑會有指導作用。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田飛龍認為,唐英傑案判刑偏輕,相信是因為法庭考慮到今次是首宗同類案件,但他認為判刑有阻嚇力,而將來若再有類似案件,相信法庭不會輕判。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