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媒記者拒捕改判社服令 官令接受情緒輔導
【明報專訊】網媒「娛賓」一名女記者被指在去年母親節深夜,在旺角洗衣街花園公廁內抗拒警員截查,上月被裁定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原被判監禁4星期、緩刑兩年,惟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即日發現判刑有錯,指控罪不可判緩刑,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改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嚴官稱,被告的背景報告反映她情緒控制有問題,因此下令她須接受精神科治療及情緒管理輔導。
被告:事後身體現陣痛
被告何家欣(27歲)聞判後表示,對於由緩刑改為240小時社會服務令難免感到失望,指時數對她而言非短,但唯有接受。何家欣稱案發後「克服唔到所有洁v,完全不能再行近案發現場,事後後頸及脊椎長期出現陣痛,平躺時右腳及左手手肘仍會感到麻痹。
早前判緩刑 官自揭出錯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嚴舜儀說,閱過背景報告後發現她情緒控制有問題,關注若被告執行社服令時,或無法令服務單位及督導主任滿意;經考慮後,決定擱置早前的緩刑命令,改判社服令,並施加兩項附加條件,下令被告須定期到精神科覆診及接受情緒管理輔導,以確保情緒健康平穩。法庭將於被告履行社服令6個月或120小時後索取進度報告。
嚴官上月裁決時接納女警證供,指女警案發當晚帶兩名女被捕者到洗衣街花園公廁如廁,見被告持鏡頭站在女廁門口,且沒展示記者證,憑其身形誤以為她是男子在偷拍,故上前截停,惟被告撥開女警的手欲離開,裁定被告有抗拒女警並罪成。
指增援警長誤判 不恰當用胡椒噴劑
裁決又稱被告推女警的力度不大,認為到場增援的警長誤判被告是頑強抵抗,不恰當地使用胡椒噴劑。
【案件編號:KCCC28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