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宣揚恐怖主義」 鄭若驊:包括宣傳辯護
【明報專訊】七一刺警案發生後,多名政府官員譴責「美化暴力」的言論及行為,指或涉違法。律政司長鄭若驊(圖)在報章撰文指《港區國安法》第27條訂明「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並引述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振民的著作,指宣揚包括宣傳、辯護或頌揚,而在宣揚恐怖主義問題上,不得以言論自由、新聞報道自由及出版自由作為理由。
有政治學者指鄭若驊作為律政司長引述王振民對條文的理解,令人擔心會否作為未來的檢控準則;又說若新聞報道都牽涉相關內容,媒體會有很大的壓力。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表示,對於新聞報道內容會否被視為「宣揚恐怖主義」,他說這種憂慮確實存在。
引王振民解讀國安法27條 學者憂成準則
《星島日報》昨刊登一篇由鄭若驊撰寫的文章,題為〈社會應對恐怖主義和宣揚恐怖主義言行保持警惕〉。她表示,有言論指針對平民發動的襲擊才屬恐怖主義,若針對政權、政府機構或執法人員,便不屬恐怖主義;她批評這種看法明顯荒謬,且欠缺法理基礎,指恐怖活動可針對任何個人實施,其本質是透過製造恐慌去脅迫政府。她又指恐怖活動一旦被仿效,後果堪虞,促請所有在公共領域評論近期涉嫌恐怖活動事件的人,應謹慎發表負責任的言論,切勿有任何可合理地被視為直接或間接宣揚、鼓吹或頌揚美化恐怖主義的言論。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即屬犯罪。對何謂「宣揚」,鄭若驊引述王振民有份撰寫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讀本》提出的理解,「宣揚」是指為恐怖主義理論和實踐作宣傳、辯護或頌揚的行為,在「宣揚恐怖主義」問題上,任何人不得以言論、出版、新聞報道自由等理由,鼓吹或辯解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信念或理論。
蔡子強:傳媒報道他人意見或墮法網
鄭若驊指出,禁止宣揚或鼓吹恐怖主義常見於各國的反恐法例,包括在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英國和法國均有,並指對於任何宣揚、鼓吹或頌揚美化恐怖主義的言行施加限制,並非侵犯言論自由。她以歐洲人權法院案件為例,一名漫畫家曾在美國911恐怖襲擊後發布一幅戲仿的卡通,附含嘲諷意味的文字,被法國當局控以「寬恕恐怖主義」罪名成立。該漫畫家其後向歐洲人權法院指控有關定罪侵犯言論自由,被法院裁定不成立。
對於鄭若驊引述《讀本》對條文的理解,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表示,這令人擔心會否成為未來的檢控準則,而新聞自由不可成為辯解,對媒體構成很大壓力,媒體報道當事人的說法,可能也誤墮法網。他舉例指,「如果報道某法律學者的意見,不單止是該法律學者有問題,連媒體可能都有問題」。
呂秉權:內地作風 新聞自由非擋箭牌
浸大新聞系高級講師呂秉權表示,官方對國安法的解讀和執法有主導權,而內地新聞報道歷來都不是「擋箭牌」,新聞自由不是抗辯理由,又指王振民在國安法起草和制定「有一定角色」,多次作為國安法的權威,就一些內容解畫,故他認為王有份撰寫的《讀本》,對於特區政府執法和司法有影響。
記協引英例:反恐牴觸人權 討論空間足
對於鄭若驊指不同國家皆有禁止宣揚恐怖主義的法例,陳朗昇反駁指,英國的反恐法例不斷更新,與人權自由有牴觸時,國會有透明度,社會有足夠討論空間。
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清楚訂明,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受限制,包括要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安全,「從來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都不會是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