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生效日遊行 參考周庭案量刑 黃之鋒古思堯集結囚4及5月
【明報專訊】前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當天,時任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和社運人物古思堯涉在港島參與未經批准遊行,黃之鋒另被控違反《禁蒙面法》,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及判刑。裁判官鄧少雄判刑時參考周庭6.21包圍警總案,指該案的規模及程度遠比本案龐大及嚴重,最終判處古思堯監禁5個月,正因6.21包圍警總案而服刑的黃之鋒則被判囚4個月。
第11次入獄 古:唔好可憐我
患有末期直腸癌的古思堯(74歲)早前因侮辱國旗案被判囚4個月,上周三刑滿出獄,昨在本案裁決後親自求情稱,面臨第11次入獄,強調「唔好可憐我、唔好同情我、唔好對我仁慈」。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求情表示,案發當日是《禁蒙面法》生效日,遊行起初黃沒戴口罩,直至與外媒記者自拍時才戴上,及後更接受媒體訪問,所以他蒙面並無違反法例要旨,只是示威及公民抗命,並非想隱藏身分以逃避罪責。
黃另違《禁蒙面法》入獄10日
兩人同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鄧官判刑時說,周庭6.21包圍警總案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2個月;該案歷時逾15小時,人數超過9000,周庭主動及積極參與,並協助其他示威者,最終導致交通阻塞及建築物受損。
鄧官續說,相比周庭案的龐大規模,本案沒使用武力及破壞公物,但黃之鋒在本案屬標誌性人物,遊行期間接受傳媒訪問,而古作為帶領人物,手持直幡站在隊伍前方,最後收走直幡,故決定以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的黃獲減刑至4個月,古經審訊被裁定罪成,被判囚5個月。至於黃另涉違反的《禁蒙面法》則被判入獄10日,兩項刑罰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ESCC2097/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