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申報道撤限 官稱無關公眾利益拒批
【明報專訊】眾被告向法庭申請保釋期間,傳媒一直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條文限制,無法報道保釋申請的內容和細節。辯方曾向法庭申請豁免限制,並容許傳媒報道被告成長背景。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表示,過程間「聽到好多令人動容麍G事」,惟質疑與公眾利益有何關係,最終拒絕辯方申請。
辯方稱助了解背景 非只「一個號碼」
目前傳媒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對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條文所限,只能報道被告姓名、所涉控罪、法官姓名、各方法律代表、保釋結果,以及案件押後日子和地點。
辯方大律師馬維騉提出申請時指出,普通法下刑事審訊程序必須公開透明,認為本案保釋程序環繞《港區國安法》條文分析,合乎《港區國安法》保障新聞自由、加強宣傳維護國安工作的條文。大律師黃瑞紅則認為,法庭可容許傳媒報道被告申請保釋時提及的成長和家庭背景。
蘇官回應稱,是次聆訊只涉保釋,非全面探討條文,又說「聽到好多令人動容麍G事」,但不明與公眾利益有何關係。黃瑞紅回應,故事與面對審訊的人有關,「希望法庭了解到各方面,作為一個人麰I景,唔係一個被告儭厭X」。蘇官以保障被告利益及日後審訊公正為由,拒絕放寬限制。
網上散播同受限 「選擇報道」亦違法
有不願具名的大律師表示,因保釋程序常觸及案情甚至辯方初步辯護方向,若傳媒報道所有保釋程序內容,或會限制被告未來辯護方向,「例如控方會同陪審團或法庭講,被告當時唔係咁講,從而攻擊佢儭菻H」,故法例需對報道內容作一定限制。他又稱,條文不止限制傳媒,更限制有關資訊在社交平台和網上論壇散播,傳媒「選擇性」報道部分內容亦有違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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