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駁大律師會 保安局:修例針對來港
【明報專訊】政府提出修訂《入境條例》,包括加入保安局長可訂立規例向入境處長提供運輸工具上的乘客等資料,及賦權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可或不可運載某乘客或該運輸工具的某乘組人員」。大律師公會11日發表意見書,認為建議把不受約束的權力賦予入境處長,限制香港居民和他人離開香港,對此深表憂慮。?保安局昨出稿反駁,稱「擬議預報系統」的目的是要求來港而非離港航機提供乘客資料,不會對香港居民出入境自由有任何影響,大律師公會就有關條文的觀點未能正確反映條文的目的和事實,引起不必要的誤解,感到失望。本報正向大律師公會查詢回應。
文件稱為改善免遣返聲請審核程序
根據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修例是為改善免遣返聲請的審核程序、從源頭減低可能會在香港提出免遣返聲請的非華裔非法入境者和逾期逗留者數目等;當中提到落實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最新規定,推行預先通報旅客資料系統,航空公司須在航機起飛前向目的港的出入境機關提供乘客資料;註腳提到「包括要求航空公司(或其他交通工具營運者)或其擁有人或代理人,在航機(或其他交通工具)來港前向入境處提供乘客資料;以及授權入境處要求航空公司等(或其擁有人或代理人)不准個別人士登上飛機(或交通工具)來港」。
建議指明針對「來港」 修例草案無列明
上述建議指明是針對「來港」,但並無在《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中列明。
大律師公會在意見書指出,修例條文無列明這種具侵入性的權力(intrusive power)可在哪些理由下行使,亦無解釋其必要性,令人不安,認為有關權力限制市民在基本法下獲賦予基本的旅行及出入境自由。
保安局發言人稱,按照一般做法,在主體法例訂明的賦權條文一般會較為概括和簡短,擬備的附屬法例會訂明具體細節和清晰條文。發言人強調,香港居民的旅行和出入境自由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政府會確保系統的運作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