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遺漏不屬虛假陳述 3警上訴脫罪
【明報專訊】東九龍衝鋒隊二男一女警員於4年前一宗毒品案涉虛假陳述,聲稱從男子身上搜出冰毒及吸食工具,與閉路電視片段內容不符,被裁定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10周。3人早前上訴,高院昨日頒下判辭指出,3名警員的書面紀錄沒有記載被捕人將毒品扔在花槽一事,做法雖有可商榷之處,但遺漏不屬虛假陳述,裁定3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3名上訴人依次為男警員鄧文祖、女警員李軒賴、男警長伍肇龍。案情指上訴人於2016年12月20日拘捕蕭姓男子時沒有搜身,而是由蕭在褲袋中交出毒品,3人卻聲稱是從蕭身上搜出毒品,與閉路電視片段不符,3人並在證人口供及警察記事冊上省略了蕭曾將一個黃色錢包拋入花槽、次上訴人拾回錢包的事項。
高院暫委法官譚思樂在判辭指出,各上訴人書面紀錄上的「搜查」,應是指「截停、搜查」,須與「截停」一同理解,「搜查」亦涵蓋對被搜查者作出要求或給予指示,包括要他從口袋堭N東西拿出。
官稱3警省略案情做法可商榷
至於各上訴人的書面紀錄省略了蕭將毒品扔在花槽的事項,譚官認為3人做法有可商榷之處,但從純法理角度,遺漏不屬虛假陳述,只是令相關警察記事冊及證人口供不全面及不完整,而在原審時控辯雙方同意案件不涉「砌生豬肉」,毒品確為蕭所有,故裁定3人定罪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 1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