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警員病房毆打案 官:多封求情信內容近一樣 不如聯署
【明報專訊】3名時任警員於去年6月底在北區醫院內虐打一名被捕的六旬醉酒男子,其中兩人承認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另一人經審訊後亦被裁定罪成。辯方昨在區院求情時指出,本案控罪刑罰比起「七警案」嚴重,又透露次被告曾處理首被告爺爺的自殺事件,兩人友情深厚。法官認為,次被告若為首被告的好同事,應阻止事件發生,又指次被告求情信猶如「範本」,內容近乎一樣。案件押後下周五(18日)判刑。
3名被告依次為認罪的歐國偉(26歲)、鄧文謙(25歲),和受審後被定罪的林易昇(31歲)。警方早前透露,一人正被停職,其餘兩人分別已離職及被辭退。辯方求情時指出,3名被告均對62歲事主鍾志華有歉意。
次被告稱陪同犯案因為友情
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表示,本案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相比「七警案」嚴重,因該案所涉及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
辯方續說,首被告熱愛警察一職,但明白警方必會就此事將他革職。辯方一度欲為首被告呈上超過30封求情信時,即遭法官陳仲衡反問「有必要呈上30封求情信嗎?」,又明言首被告除認罪外,不會就其他因素有額外減刑。
至於現為個人健身教練的次被告,辯方提及他曾處理首被告爺爺自殺的案件,自此首、次被告友情變得深厚,因此案發時,次被告看到首被告遭事主踢到嘴巴後,才有過度反應,與首被告犯案。
不過陳官反駁,次被告若為首被告的好同事,他應阻止事件發生,又指各人為次被告撰寫的求情信猶如「範本」,內容近乎一樣,質疑何不聯署了事,令法庭須浪費時間逐封閱讀。
至於第三被告,辯方指他只是「無心之失」,又在審訊時承認所有控方案情,只爭議法律觀點,節省了法庭時間,望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DCCC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