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助死亡聯邦修訂案 排除精神病患者捱轟
專科醫生指違憲及不平等
【明報專訊】一項關於加拿大醫助死亡規例的聯邦修訂案觸怒加拿大精神病學協會(Canadi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事源擬議中的修訂條例明確拒絕患者以精神病為由,提早結束生命。
聯邦政府目前修訂醫助死亡法律擴大合資格範圍,同時提議明確排除精神病患者,它堅稱,有關做法只是延續法律中早已存在的一項禁例。
實際上,在過去4年合法使用有關程序期間,只有少撮國民僅因嚴重且無法治療的精神疾病而獲准醫助死亡。
一些精神科專科醫生表示,此舉會使精神病患者遭污名化,對他們所受的疾苦輕描淡寫,以及認為只要他們加倍努力就可治愈的觀念根深蒂固。
他們更認為,有關做法違反《人權及自由憲章》(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第15章,那就是不論其身體或精神殘疾,保證依法享有平等待遇。
根據C-7法案,精神病「不會被視為疾病、病症或殘疾」,不適合醫助死亡法律的宗旨。加拿大精神病學協會在一份呈交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的簡報中表示﹕「在沒有適當理由的情況下,一條局限適用於精神病患者的條文存在歧視的本質,因為該條文過於武斷。在沒有適當理由的情況下,一條適用於所有精神病患者的條文同屬違憲,因為它過於籠統。清晰列明精神病不是疾病、病症或殘疾,這一做法欠準確性,帶有侮辱性、歧視性,而且太武斷。」該委員會負責審查該項修訂案。
該法案是聯邦政府因應去年魁省法庭裁決而提出的,有關裁決推翻法律中一項條文,那就是只允許那些可以合理預見自然死亡的人尋求醫助死亡,以提早結束痛苦。聯邦司法部長拉梅提(David Lametti,圖)認為,迄今為止,可預見死亡的條文仍禁止民眾以精神病為由而獲得醫助死亡服務。
聯邦司法部發表聲明承認,瀕臨死亡的規定現已被廢除,但「該法案仍繼續禁止」向這類人士提供醫助死亡服務,有關做法「可能」違反憲法,不過它認為,基於「醫助死亡的可用性會為純粹患有精神疾病的個別人士帶來固有風險和複雜性」,限制這些人權利的做法屬合理合法。
正如拉梅提上月向眾議院所言,這些風險包括,「跟大多數身體疾病相比,精神病病情更難預測,有可能自發改善,而且求死的慾望以及對自身狀況理解力的損害,這些情況本身可能是一些精神疾病的徵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