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點對點:荷蘭兒童安樂死合法化
【明報專訊】◆新聞撮要
荷蘭政府2020年10月13日宣布,批准12歲以下患有不治之症的兒童接受安樂死,稍後將草擬具體規定,料未來數月正式實施。
荷蘭於2002年起實施安樂死合法化,目前容許12歲以上患有絕症、遭受難以承受痛苦及在可見未來會死去的兒童接受安樂死,但必須獲得家長及該兒童同意,並獲最少兩名醫生同意實行有關程序。1歲以下患病嬰兒在父母及醫生同意下亦可接受安樂死。1至12歲康復無望的病童目前只能獲緩和治療,或是藉由停藥或降低營養攝取來加速其死亡,醫生如以其他行動令病童死亡將被起訴。
須獲家長及最少兩名醫生同意
荷蘭政府就開放1至12歲病童安樂死的問題辯論數月,終在10月13日達成共識,批准1至12歲患絕症病童接受安樂死,初步預計在新規定下,病童必須遭受難以承受及無盡痛苦,並須獲家長及最少兩名醫生同意才可接受安樂死。衛生部長德容格(Hugo de Jonge)估計每年會有5至10宗個案。
9歲腦瘤童安樂死 全球最小
比利時國會於2014年2月通過沒有年齡限制的兒童安樂死新法例,成為全球首個容許任何年齡人士安樂死的國家。2013年10月民調顯示,多達73%國民支持有關修訂。未滿18歲的兒童在比利時接受安樂死,先要獲醫生證明病人「在一種無望的狀G中」,並「會在短期內因該病導致死亡」,亦需獲兒童心理學家評估其智商,以及不受第三者影響。不過患病兒童的家人可以推翻其孩子的決定。比利時負責監管安樂死的機構CFCEE 2018年發表報告,指出在2016至2017年間,有3名未成年患者接受安樂死,當中包括一位患腦瘤的9歲孩童,是全球年紀最小的安樂死病人。
——綜合《明報》報道
◆知識增益
「兒童安樂死」持份者意見
「兒童的法定年齡與心智年齡並不同,不應為安樂死適用年齡設限。」——比利時時任議員巴凱蘭(Daniel Bacquelaine)
「絕症兒童面對難以忍受的痛苦,應獲死亡權利,安樂死的年齡限制應移除。」——荷蘭兒科協會(Dutch Paediatric Association)
「患有重病或絕症的兒童大多會快速變得成熟,甚至較同齡健康者更能反思生命。不過,只要仍有治療方法,病人便不能要求安樂死,相信只有極少數未成年人獲准安樂死。」——比利時兒科醫生貝拉埃爾(Van Berlaer)
「以最淺白語言向女兒解釋(安樂死)時,她不贊成……若有足夠支援,沒有父母會考慮安樂死。」——「亨廷頓舞蹈症」患者母親伊翁娜(Iwona)
.荷蘭兒童安樂死合法化(圖)
■模擬試題
◆延伸回應題
在香港討論安樂死合法化(A),可能對社會帶來什麼影響(B)?解釋你的看法。
↑(A)《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對於安樂死的定義為「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醫療護理的一部分」
↑(B)答題應以不同向度討論對社會的影響,展現多角度思維
正面影響:
•關注照顧者心理健康
除了絕症病人需面對難以忍受的痛苦,其照顧者或家人亦因要承擔沉重的醫療費用或親人病情變化,承受巨大精神壓力。2017年有老翁不忍中風妻子受苦將其勒死,自首後承認誤殺罪,精神科報告顯示老翁案發時患嚴重抑鬱,影響判斷和自控能力。法官宣判時指案件是悲劇,想像到老翁眼睜睜看荅f妻受苦,心理備受折磨。故在港討論安樂死合法化,可令大眾關注照顧者的困境,有助社會及時提供援助,改善其心理健康
•促進生死教育
安樂死的討論涉及傳統文化、醫學倫理、生命價值等,如有持份者認為末期病人承受難以忍受的痛苦,病情亦不能逆轉,應獲死亡權利,以減輕其痛苦並保留尊嚴;有持份者則認為人是求生,不是求死,安樂死有違尊重生命的精神,又或擔心安樂死遭濫用。安樂死合法化的討論可讓香港市民,尤其是成長中的青少年,以不同角度反思人生意義
負面影響:
•衝擊傳統價值觀
中國傳統文化認為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珔芊A損害身體及生命屬不孝,且認為生死有命,華人一般覺得不應人為決定死亡時間。十三屆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沈德2020年7月表示,中國推行安樂死最大阻礙在傳統文化、倫理道德觀念。不少香港市民對於生死的傳統觀念也傳承自中國文化,故安樂死合法化的討論,會衝擊社會的傳統價值觀
•加劇社會矛盾
除安樂死應否合法這根本性的爭議外,安樂死合法化還涉及適用對象的討論,包括年齡限制。荷蘭政府2020年10月宣布批准12歲以下患有不治之症的兒童接受安樂死,比利時國會則於2014年2月通過沒有年齡限制的兒童安樂死法例,均引起很大爭議,導致社會矛盾。有人認為絕症兒童面對難以忍受的痛苦,應同樣獲死亡權利;有意見則稱即使病童顯得成熟,也不代表他們足夠了解安樂死後果
顧問教師:古俊彥老師
[通通識 第67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