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醉駕拒酒測 楊明控3罪
【明報專訊】藝人楊明8月在半山懷疑酒後駕車失控自炒,其後涉嫌拒絕提供血液樣本被捕,昨被控3項罪名,包括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及不小心駕駛,下周五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涉不小心駕駛 下周五提堂
8月8日凌晨零時許,39歲藝人楊明駕車沿半山馬己仙峽道落山,至玫瑰別墅對開一個彎位時,汽車失控越過對面線自炒。楊明當時爛醉如泥,下車時未能站穩,需兩名警員攙扶,他未有接受酒精呼氣測試,由救護車送往瑪麗醫院治理,涉嫌拒絕提供血液樣本被捕。
楊明當晚接受無綫節目《東張西望》訪問未提及飲酒,只解釋撞車後「比較暈,唔係太清醒」,無法做酒精測試。警方事後暫停楊明所涉及的警隊宣傳活動。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拒絕提供血液樣本最高可判監3年及罰款2.5萬元,再犯者或被停牌2至5年;不小心駕駛最高可判監6個月及罰款5000元。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最高可判監6個月及罰款1萬元。
2005年醉駕罰款停牌
翌年襲夜店保安判守行為
楊明2005年曾醉駕被捕,罰款7000元及停牌1年;翌年被夜店拒絕入場而襲擊保安員,被判守行為;2007年在守行為期間飲醉酒,走入便利店大肆破壞,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賠償3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