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任文員 父病逝母生瘤弟自閉 律政司申加刑 踢警男感化改囚30日
【明報專訊】18歲文員涉於去年11月「大三罷」行動當日,在將軍澳目睹警方追截示威者,其間用腳踢警長一下。他早前承認一項襲警罪,被判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昨日向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下原則錯誤,將量刑起點上調至監禁8周,考慮被告認罪折扣等減刑因素後,改判他入獄30日。
上訴庭認同原審原則錯誤
被告龔逸勤(18歲)早前在觀塘裁判院承認於去年11月11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俊街襲擊警長58151。辯方早前求情時透露,被告父親前年病逝,母親則患腦瘤需接受手術治療,被告同時需照顧患自閉和輕度智障的胞弟。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最終接納感化報告建議,判被告接受感化一年,寄語被告「唔好再令媽媽擔心」。
律政司不滿刑期,昨提出刑期覆核時稱,警方正當執行職務對社會屬必須,亦有顯然易見的好處,襲警行為阻礙警方執法,罪行性質嚴重,一般須判處監禁式刑罰,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下原則錯誤,建議上訴庭改判具較大阻嚇的刑罰,形容社會服務令某程度剝削一個人的自由,性質比感化令嚴重。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問律政司是否認同社服令「唔係冇牙麊F西」、「畀機會,最小都社服令呀,點會感化呀?」律政司一方表示同意,形容涉案警長有保護裝備,沒因被告的行為受傷純屬幸運。
官質疑非路過一時衝動
答辯方則同意感化令的判刑過輕,惟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個人情G,考慮改判社服令,又形容被告只是上班途中路過,非身穿黑衣的示威者。彭官質疑法庭應否視所有示威者均身穿黑衣,「印象中未必完全係咁」。
彭官又引述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稱自己當日「在大型示威活動中因與警員發生衝突被捕……市民應以合法方式爭取訴求,而非暴力方式表達不滿」,質疑被告「同路過有齯嬪O」,「如果路過,會寫段咁洏X薄H」被告一方回應重申被告並非示威者,只是一時衝動犯案。
【案件編號:CAAR8/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