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國安法細節清晰 港版涵蓋較廣刑期高
【明報專訊】與澳門2009年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比較,《港區國安法》罪行定義、涵蓋範圍更廣,最高刑期亦較澳門的25年為高。澳門國安法的部分細節亦比港區國安法清晰,例如列明以「其他嚴重非法手段」達至目的的4項「其他」行為、與外國組織的5種「聯繫」等,而且法例只規管澳門人,並非如港區國安法規管全球。
澳版只管澳門人 詳列何謂暴力非法手段
澳門國安法涵蓋7宗罪行,其中「分裂國家」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兩宗罪與港區國安法最接近。澳門國安法列明涉及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才觸及上述兩宗罪行,並詳細列出「嚴重非法手段」所指的4項行為,如侵犯他人生命等;而該4項行為與港區國安法提及的恐怖活動大致相同,本港另加入「嚴重干擾水電、燃氣」等公共服務,以及「其他危險方法」,但未有詳細說明。
港區國安法規管的不止港人,非本港永久居民在外地的行為同受規管,澳門國安法適用範圍則只限於澳門人。澳門國安法沒有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一罪,但有相近的「與外國組織建立聯繫危害國家安全」,並明確列出5種「聯繫」的行為,例如協助外國組織或人收集或散布虛假消息等。
澳學者憂修例 日後做法跟隨香港
澳門在訂立國安法初期,未有成立獨立部門處理國家安全事務,至2018年才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其後修改法例在司法警察局新增國安部門,但至今未有中央派駐國安機構;香港則會有中央在港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澳門大學政府與行政學系副教授余永逸稱,澳門自行就國家安全立法,中央並沒有要求在澳門成立中央國安部門,但他擔心澳門日後或會修改法例,跟隨香港做法。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