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倡修例 訂明喪失參選權年期 梁美芬:或牴觸國安法 港府未必有權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規定,被法院判決違反該法的人會喪失參選立法會、區議會等權利,但未有訂下期限。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港府應修訂現有選舉法例,明確規定被判違反國安法的人喪失參選資格的年期。不過,另一基委會委員、經民聯梁美芬接受本報查詢時稱,特區政府未必有權修例訂明喪失參選資格的年期,因不能與國安法有牴觸。
陳弘毅昨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國安法的判刑「可大可小」,包括判入教導所、感化院或社會服務令,「不可能犯罪後判社會服務令,唔畀佢20年後參選」。他說若判監10年,便可能長時間不可參選,認為修例可進一步按被告所犯罪行、判刑輕重,清晰界定判刑後多少年不可參選。
譚耀宗:選舉主任決定參選資格
除非人大進一步說明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在同一節目稱,違法者有可能終身喪失參選資格,亦可能只是一屆選舉的參選資格。他認為除非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進一步說明,否則會由選舉主任決定參選資格,若有人不服上訴便由法庭裁決。
據了解,有法律界人士曾與中央討論,港區國安法應列明不能參選的時限,如有人建議與判刑年期成正比,之後再重新審視該人的政治主張,判斷該人能否參選。惟最終人大常委未有在港區國安法條文中列明,包括能否恢復參選權。
民建聯何俊賢表示,現在處理選舉問題是「言之尚早」,認為日後若出現有關爭議,中央有可能釋法。民主黨林卓廷說,不贊同訂立港區國安法,故無興趣和政府討論檢討選舉制度。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5條,被判觸犯危害國安罪行者,即喪失參選立法會、區議會選舉的資格,亦不能出任特區公職或特首選舉委員會委員,但相關規定沒列明期限。現行法例訂明,任何人如被判囚超過3個月,不論是否獲判緩刑,5年內將喪失被提名或當選立法會、區議會或鄉郊代表的資格。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