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會提4憂慮:草案未允符權利公約 未知諮詢公眾否 籲港府急處理 律政司:暫不宜揣測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未見具體條文已引起巨大爭議,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聲明提出4點憂慮,包括指草案未有保證港區國安法將需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亦未保證做公眾諮詢,「這是史無前例的。公眾理應有機會考慮及辯論一條影響他們權利及義務的法例」。聲明呼籲特區政府緊急處理合憲、合法的關注。
律政司:國安非港自治範圍
律政司發言人昨晚發聲明回應法律界關注,指港區國安法細節現時尚未公布,任何人都不適宜對該法案內容作出毫無根據的揣測。發言人重申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不在香港自治範圍,鑑於香港現時情况及可見未來,就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面對的困難,中央有權力、責任制定全國性法律,改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指應自行立法 無權以18條納附件三
大律師公會昨發表聲明,稱草案有數點令人憂慮,指港區國安法內容涉及《基本法》23條涵蓋範圍,而23條列明叛國、分裂國家等行為,應由特區政府自行立法,認為人大常委無權以《基本法》18條將港區國安法納入附件三。聲明指出,草案並未保證港區國安法需符合《公約》條文,《公約》的權利及自由受《基本法》保障,2003年就23條立法時,已有廣泛擔憂會否侵害港人公民及政治權利,包括言論及新聞自由。
憂駐港國安是否受港法律規管
聲明並提及,草案指出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機關根據需要在港設立機構,但對於機構是否以香港法律行事、受香港法律規管等問題,以至是否符合《基本法》第22條提到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等不得干預特區自行管理事務,亦含糊不清。聲明又稱,草案指出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會令人產生司法機關將被指示如何判決的觀感。
陳弘毅:國安機構或似港英政治部
不認同限華籍法官審案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昨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相信港人在條文上表達意見「未必很大空間」,因條文只需在納入附件三前諮詢便可,「理論上,(人大)可以在制訂法律之後、納入附件三前才諮詢」。陳弘毅並稱,料中央在港設立的機構未必隸屬警隊,工作或類似港英時代的「政治部」,權力則視乎法例規定,他個人認為是類似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等中央駐港機構,按《基本法》22條(3)亦要遵守香港法律。對於人大代表陳曼琪建議設特別法庭、由中國籍法官審理有關案件,陳弘毅認為會有很大爭議,因香港一直無區分法官國籍。
譚耀宗:會諮詢港府基委會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稱,港區國安法具迫切性,相信審議不會花太多時間;他說定會諮詢特區政府及基本法委員會意見,如市民冀表達意見,可往人大網站表達。
湯家驊盼人大考慮港特殊情况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除非準確寫明,「否則要假設更高立法機關完全放棄立法權力,憲法原則上講不過去」。他稱若港區國安法經附件三成為香港法律,理論上應受制《公約》,但《公約》亦列明涉國家安全問題可藉法律限制。湯家驊希望人大明白,法例是公布實施而非經本地立法,冀可考慮香港特殊情况,否則令香港法庭「好難做」。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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