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前身新華社分社 中聯辦非據22條成立 陳文敏:隨便改變 基本法名存實亡
【明報專訊】港府周六晚至周日凌晨三度發稿,最終跟從中聯辦說法,稱中聯辦不是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所指的「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政府的說法被指與昔日不同(右圖),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表示,法律的解釋不能隨政治需求而隨便改變或扭曲,當中央部門可被解釋為「不是中央部門」,基本法只是名存實亡。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中聯辦在回歸前就以新華社香港分社身分在港設立,並非根據基本法22條第2款成立,亦認為兩辦發聲明不屬干預。
聶德權2018年立會答問:信中聯辦一如既往依22條守法
中聯辦上周五稱,港澳辦、中聯辦(兩辦)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可對港「行使監督權」。
基本法第22條有5條款,主要是限制中央各部門、省市機構不能干預香港事務。翻查資料,政府過去多年都稱中央政府在港設立了3機構,包括駐軍、外交部特派員公署及中聯辦,並強調中聯辦會根據基本法第22條訂明,遵守香港特區法律。然而,政府未有直接提及中聯辦是按照基本法什麼條例成立,而在2007年提交立法會的文件則稱,《基本法》第22條下中央在港設立的機構包括中聯辦。中聯辦前身是新華社香港分社,回歸前已成立,2000年1月易名中聯辦(見右表)。
李柱銘:中聯辦沒更正聶德權
基本法草委、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稱,22條列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是指「(中央政府)什麼部門都不可以干預,為何現時有兩個部門可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2018年在立法會稱,相信中聯辦會一如既往,根據《基本法》第22條訂明,遵守香港特區的法律,李柱銘反問,當時聶德權發言後,亦未見中聯辦發聲更正。李又質疑,如中聯辦不屬22條設立的機構,但之前購買物業可獲豁免印花稅,「現時是否重新繳交(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條例》,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購買物業獲豁免繳納相關印花稅。
港府07年文件稱據22條設立
陳文敏在本報觀點版(B4)撰文表示,「特區政府在2007年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中清楚說明,中聯辦是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在港設立辦事處的」,質疑若中聯辦不是根據第22條第2款設立辦事處,它的法律依據何來?陳說為保障香港高度自治,才有第22條保證中央各部門及其他省市不得干預特區自行管理事務的條款。
陳文敏說,法治要求法律的解釋以客觀為基礎,法律的解釋不能隨政治需求而隨便改變或扭曲,稱若基本法的解釋只是取決於當權者的取向,「當中央部門可以被解釋為不是中央部門,那基本法只是徒具虛殼,名存實亡了」。
陳弘毅持不同意見,表示基本法22條是複雜的,第2款提及的「中央各部門」,是指國務院26個部門,舉例若國務院教育部想來港設機構,就要徵得香港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而中聯辦早在回歸前就以新華社香港分社身分在港設立,其後易名,不是根據基本法22條第2款而成立。
陳弘毅說,基本法22條不是「好重大的法律問題」,稱當下更重要是處理內會停擺,「香港有史以來,立法會的立法功能被癱瘓」。他表示,兩辦發聲是指出憲制危機,發表的意見是符合香港利益,加上聲明只是對基本法執行的關注,不構成干預香港。
梁美芬稱對22條過往有誤區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表示,在22條問題上過往存有「誤區」,稱兩辦是「中央人民政府」的直屬執行機關,處理對港事務,故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是指國務院下其他部門,如內地稅務部門不能來港收稅等,但基本法中有多項涉及中央的權力,執行機關是兩辦。她稱按照基本法,中央政府有很大權力,如第48條,可向特首發出「指令」,但認為兩辦今次是代表中央提出關注,不是干預。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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