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覆核 促辱國旗者判監 邀上訴庭列判刑因素 包括侮辱程度
【明報專訊】網民去年9月發起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集會,其間21歲冷氣技工學徒涉踐踏國旗、將國旗丟進垃圾車和水池等,事後被捕。他早前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昨在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建議改判監禁式刑罰,同時邀請法庭就控罪的判刑羅列需要考慮的因素,例如侮辱程度、行為的多樣和持續性,以及被告的參與程度等。
踏旗拋垃圾車 青年原判社服
被告羅敏聰(21歲)早前承認去年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和大會堂一帶,公開及故意以珝l、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原審裁判官李志豪當時考慮到被告認罪和沒有案底,加上其行為不涉焚珧篝X,最終判被告執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一方昨爭議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控罪的嚴重性及刑罰的阻嚇力,亦無考慮被告當時積極參與其中,與多人作出一連串侮辱國旗行為,包括主動將國旗丟進垃圾車,形容本案嚴重程度「起碼中至高」,建議上訴庭改判監禁式刑罰,當中包括勞教中心等選項。
律政司:原審未考慮嚴重性阻嚇力
律政司一方同時希望上訴庭澄清監禁式刑罰不局限於焚珧篝X的行為,形容被告的參與程度一定遠超部分焚珧篝X的案件。律政司一方亦希望上訴庭能就侮辱國旗罪的判刑,羅列需考慮的因素,包括侮辱程度、行為的多樣和持續性、被告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行為有否滋擾或妨礙他人等。
答辯一方回應稱,過往案件顯示,法庭只會就焚燒國旗、多次重犯,或同時涉及其他控罪的案件判以監禁式刑罰,形容被告當時初犯、有穩定職業、在警方面前承認指控,以及最早階段向法庭認罪,符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的條件。
答辯一方又稱,被告已完成64小時社會服務,但目前因疫情而暫停執行社服令,若法庭最終改判被告監禁式刑罰,可考慮緩刑。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辭後,宣布押後頒判辭。
【案件編號:CAAR4/2019】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