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一被補者 覆核警「查閱手機」手令
【明報專訊】繼周一有獲撤控者就警方獲手令在兩個月內於警總無限制查閱電子器材提請司法覆核後,昨再有被捕者提出類似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布裁判官簽發手令及警方執行手令的行為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的私隱保障,裁定手令無效,並要求警方賠償。
申請人為任職廚師的劉偉麟,與早前入稟、報稱攝影師的李永豪同於8月4日旺角遊行被捕,劉當時被控一項阻差辦公,後被加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於本月23日再訊。李則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名,已獲撤銷。
劉在申請書指出,被捕當天警方已向勞資審裁處審裁官申請手令搜屋,最終只檢取他的手機。警方搜屋時,他和律師也在現場。其後警方在劉不知情下於9月23日向九龍城裁判官申請另一份手令,稱有合理懷疑在警總22樓網絡安全組存有對非法集結控罪有價值調查資料;根據附件,其中一項是劉的智能電話。翌日警方執行手令。事件直至劉的律師11月索取警方文件才揭發。
稱當時只控阻差辦公 無關手令所指罪名
劉在申請書稱,他在涉案手令簽發時只面對一項阻差辦公,與手令所指非法集結罪名完全無關。而且他被控罪名不涉及數碼、電子通訊等元素,質疑警方有否需要搜查手機內容和通訊紀錄。劉又認為手令內容空泛,只列明存放在警總22樓的手提電話,無列明控罪地點和時間、有關搜查範圍和限制。劉認為有關手令是越權發出,要求裁定無效。
【申請編號:HCAL150/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