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禁蒙面法午夜生效 集會戴口罩判入獄1年
【明報專訊】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周五下午率領全體司局長召開記者會,交代有關頒布《禁蒙面法》的措施。場地的背景熒幕,顯示藍底白字的「珍惜香港、停止暴力」字句。特首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周六(5日)凌晨零時起生效。違反規例人士最高判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1年。
規例列明,任何人在參與非法集結、暴動、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根據《公安條例》進行的公眾集會及遊行時,不得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面罩或任何遮掩全部或部分面部的任何種類物品,包括顏料。身處公眾地方的人如果使用蒙面物品,而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有關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警務人員可以截停及要求有關人士除去蒙面物品,任何人士不遵守有關要求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及監禁6個月。檢控期限由干犯有關罪行起計12個月。
規例亦列出合理辯解條款,包括有關人士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正作出相關行為,為了人身安全而使用蒙面物品;以及因為宗教理由或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使用蒙面物品。
林鄭月娥解釋,過去4個月在集結中使用暴力的示威者基乎全部都是蒙面,目的是隱藏身分、逃避刑責,他們亦變得肆無忌憚,她相信禁蒙面法有效阻止激進違法行為,並有助警方執法。
她留意社會上有人支持禁蒙面法,亦留意到有人反對,以法律原則質疑,但她認為今次「非容易決定,但以今日情況來說是必須的決定」。
林鄭: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態
林鄭月娥稱,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的決定不容易,但以今日情況來說,是必須的。雖然引用的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但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行會也不是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而是在香港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情況下,訂立任何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此外,規例是制止暴力行為,針對犯法的暴徒。她說,這是規例,屬先定立後審議的附屬法例,會在立法會10月16日復會後,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出席記者會的還有政務司長張建宗、財政司長陳茂波、律政司長鄭若驊、保安局長李家超等。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訂立《禁蒙面法》是為了阻止蒙面下的暴力行為、協助執法部門搜集證據,使犯法的人面對法律制裁,以及禁止在未經批準的集結中蒙面等。他又說,蒙面包括以顏料塗面,以阻辯識身分。
林鄭月娥表示,過去接近4個月,因修例引起的示威衝突不斷,不同地區發生超過400場大大小小的示威遊行集會,往往會演變成暴力行為,導致逾1100人受傷,當中有超過300名執法人員。暴力事件頻繁和激烈,暴徒有組織發動破壞,社會陷入恐慌,社會各界對香港前景感到擔心。
她稱,正在準備新一份施政報告,會提出措施處理深層次問題。但不幸地,社會大眾見到近日,特別是9月29日及10月1日的暴力事件升溫,更出現以下變化:第一,由往日集中在一兩處變成遍地開花;第二,由往日縱火掉汽油彈,由馬路和站外變成在港鐵站內,制造極大危險;第三,由破壞政府公共大樓,變成由暴徒選定的目標商店;第四,對持不同意見的人用私刑解決;第五,攻擊警務人員,搶犯、搶槍,以致警員在別無選舉下要拔槍。
她又說,學生參與示威的比例,所佔比例由開學前的2成半,變成開學後的3成8,中槍受傷的亦是一名中學生。
林鄭指,暴力不斷升級,令社會處於危險的邊緣,暴力破壞香港及令年輕人處於危險的境地,故要盡一切努力挽救香港。
正當特首林鄭月娥率全體司局長召開記者會之際,教育局給學校的信表示,原則上,學生、教職及在學校的工作人員,在校內或校外均不應戴上口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遮蓋臉孔,除非有宗教或健康原因。
教育局給學校的信強調,學校不是表達政治訴求的地方,學校與持份者應協力為學生營造安全、平穩和寧靜的環境,又希望在校外同學應避免接觸陌生人,亦切勿參與可能出現混亂、危險或違法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