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星航空難 兩死者家屬興訟獲賠1500萬美元
全球的國際航班大部分受1999年通過、2003年生效的《蒙特利爾公約》規範。公約規定,如發生空難導致死亡,每名乘客的家屬可獲航空公司最少賠償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11.31萬個「特別提款權」(SDR)單位。SDR按一籃子貨幣匯價計算價值,例如在美國,每名乘客大約可獲最少17萬美元賠償。
公約亦規定,死難者遺屬亦可入稟向航空公司申索更高賠償額,但只要航空公司能證明死傷並不涉及過失或疏忽,便可支付較低的賠償金額。
如空難涉及機件問題,遺屬亦可能向飛機生產商及其他相關者索償。
印尼、俄羅斯等部分國家未有簽署《蒙特利爾公約》,而採用1929年簽訂的《華沙公約》,根據公約,其規定的航空公司最低死亡賠償額僅8300美元。
公約規定難屬可獲賠17萬美元
雖然不少航空公司傾向在空難後向傷者及死者遺屬提出賠償,以避免捲入訴訟,但以往亦有遺屬成功入稟索償個案。
2004年,美國洛杉磯聯邦法院裁定2000年新加坡航空客機在台北中正國際機場(現稱桃園國際機場)誤入跑道意外的兩名死者家屬可獲1500萬美元賠償。
2010年法航447航班空難中,一名巴西遇難女乘客的遺屬獲里約熱內盧法院判獲100萬歐元賠償。
路透社引述法律專家稱,波音737 MAX客機的空難明顯涉及機件問題,且有證據顯示波音設計上有疏忽,亦未盡職通知機組人員相關問題,令波音很可能成為訴訟對象。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