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男違法造槍判囚11年半 法院判發還重審
【明報專訊】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就一宗殘疾人士違法製造槍支罪開庭二審。法院認定,一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或影響公正審判,遂裁定撤銷原判囚11年半的判決,發還重審。
來自山東臨沂市26歲男子馬歡,2012年發生工業意外,失去左手4隻手指,後經鑑定其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7級。其家屬透露,他在2016年起公開售賣自製起步槍,後來捲入涉槍刑案被捕。
警方在其工作坊內搜獲2支完整轉輪起步槍,及逾千個轉輪、擊鎚、扳機及零件。上述配件中最終有342個被鑑定為槍支散件。
據莆田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發出的鑑定文書顯示,從馬男扣押的其中10個彈輪、扳機、擊鎚,與涉案的自製轉輪槍相應配件互換後,槍支可正常發射。惟鑑定所之後發出通知書指,警方將馬男持有的疑似槍支的整槍及握把,槍身扣件、槍身、彈簧等配件送檢,因不具備鑑定條件,未予受理。
馬歡家屬及代表律師,均對首次鑑定結果提出質疑,認為馬男所生產配件,與已被認定為槍枝的檢材配件無法完成互換。律師指,涉案的起步槍為鑄鋁材質,槍管為實心,不能發射任何子彈;一審時曾申請當庭比對物證遭拒。
馬歡隨後上訴,指出不知其生產的起步槍的散件可改裝為槍枝;在同一送檢人員、檢材、鑑定機構下,鑑定結論各異;比對物證申請被拒,一審判決程序違法;一審法院剝奪上訴人提出的重新鑑定權等理由。
據城廂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文書顯示,馬歡明知同案人將其生產出售的槍枝散件,用於改裝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制式槍枝,仍大量生產,已構成非法製造槍枝罪,遂將其判囚11年半;至日前被駁回,發還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