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部門統一標準 建屋精簡審批實施
【明報專訊】私人發展項目均受規劃署、地政總署和屋宇署不同的發展管制參數所規管,被指審批程序繁複,拖慢發展。發展局早前成立督導小組,研究盡量統一及理順3個部門的審批標準。發展局長黃偉綸昨在網誌表示,已於上月15日正式實施首批精簡審批安排,包括統一建築物高度限制等3項發展管制參數,日後將由規劃署負責訂定建築物高度限制的性質和規模。
黃偉綸表示,發展局內部的「精簡發展管制督導小組」已就精簡或改善現行發展管制的制度擬定建議,並已於5月15日實施首批精簡審批安排措施,當局早前就此與業界舉辦研討會。
他指出,率先推行的首批精簡審批安排,包括如何盡量統一建築物高度限制、綠化上蓋面積和園境3項發展管制參數,規劃署、屋宇署和地政總署已分別發布相關作業備考。
規劃署負責訂定高限
規劃署總城市規劃師靳嘉燕說,在制定精簡發展審批建議過程中,其一方向是盡量避免3個部門同時執行同一發展管制要求,如建築物高度限制主要出於城市規劃考慮,令建築物和城市形貌更加協調,並改善自然空氣流通,因此在新安排下,規劃署將負責訂定建築物高度限制的性質和規模,並執行有關要求。
靳續說,另一個精簡審批安排的方法,是盡量釐清各部門在審批私人發展項目所採用的標準和定義,並劃一審批標準。例如最新發布的聯合作業備考中,列明規劃署和地政總署就審批園景方案的要求和程序,令整個審批流程較以往清晰。
續探討統一總樓面面積定義
屋宇署總屋宇測量師林肇基說,督導小組會繼續探討其他精簡審批建議,包括上蓋面積(site coverage)和非建築用地(non-building areas)的定義、統一可持續建築設計指引內的樓宇後移(building setback)和樓宇間距(building separation)兩部分標準的空間,以及3個部門就總樓面面積 (gross floor area) 的定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