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要求不入例 李家超:內地條文符合要求
【明報專訊】政府拒絕將公平審訊保障條款明文寫入《逃犯條例》修例草案,保安局長李家超昨接受電台訪問繼續解畫,重申修例不止處理移交疑犯到內地的個案,亦涉及其他司法管轄區,政府不將額外人權要求寫入法例,是要保留靈活性。他稱,按照內地法律,疑犯被捕後,有關方面須在指定時間內通知疑犯家屬,亦要有律師代表,內地在條文上是完全符合要求。
楊岳橋促答「內地反口」應對
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反駁,李家超稱內地有條文保障疑犯,「不知道是無知還是無賴」。楊舉例內地《憲法》第35條也寫明內地有言論自由,但事實如何大家心知肚明,「寫在憲法內都如此,更何况(只是移交個案的)一紙承諾?」楊岳橋說,政府至今未能回應若內地拒絕守諾,港府可以如何跟進,若不能解答這個問題,港府「說多少也是徒勞無功」。
李家超昨與律政司長鄭若驊一同接受商台訪問,李指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司法制度很不同,例如某些地方已實行「無罪假設」原則,香港便無需要將條款寫進移交逃犯的個案協定。他表示,中國已與55個國家簽署引渡協議,認為中國在履行國際責任上「無問題」;翻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資料,截至去年10月,55個與中國簽署引渡協議的國家中,只有37國生效。
政府以台灣殺人案為由推動修例,修例新建議下申請方只能由「中央機構」提出移交,然而兩岸涉及主權地位爭議,李家超昨被問及修例後會與台灣哪個中央機構商討,他未有正面回應,僅表示會繼續通過協進會和策進會平台,與台灣商討移交疑犯陳同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