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控罪遠超成文法 梁家傑憂寒蟬效應 官:控方縱告重罪 裁決仍由法庭
【明報專訊】佔中9人被控多項公眾妨擾罪,控方用刑罰較重、可入獄7年的普通法控罪檢控,而非刑責較輕、最高只囚3個月的成文法控罪。區院法官陳仲衡在判辭表示,此為「陳舊法例(trite law)」,但控方有權選用,即使控方用「更大或更多的木棍」懲處罪成的被告,最終仍是由法庭按被告的罪責裁決。有法律界人士擔心,控方在政治性案件堅持用刑罰較重控罪會立下先例,長遠會製造寒蟬效應;亦有人稱佔中是「前所未有」的大型案件,控方用普通法是合理安排。
明報記者
控方今次分別以「串謀犯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檢控9名被告,而非採用成文法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公眾犯妨擾罪。普通法中,公眾妨擾罪一經罪成,最高監禁7年;成文法下的公眾妨擾罪,最高可判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普通法最高囚7年 成文法3月
法官陳仲衡在判辭表示,相比成文法,普通法的公眾妨擾罪涵蓋更嚴重的行為的後果,如控方認為成文法的控罪未能反映罪行嚴重性,有權引用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提控,當然控方亦要提出足夠證據證明罪行的嚴重性。法官補充,現控方採用普通法的公眾妨擾罪,是用「更大或更多的木棍」懲處罪成的被告(beat a convicted defendant with a bigger or extra stick),但無論如何,最終是由法庭按照被告的罪責裁決。
另一項爭議是上述3罪是否限制言論表達、示威集會自由,陳官引述2006年英國上議院Rimmington和2005年終審法院楊美雲的案例,表示在平衡集會示威自由及公眾利益的問題,必須先證明被告的行為不受法律保障,或忽略其法律責任,並會對公眾生命、健康、財物構成危害,或阻礙公眾地方,同時亦要考慮阻礙的規模、時間長短及範圍等。
「楊美雲案」中,終院認為在中聯辦正門外靜坐示威的法輪功學員造成的阻礙輕微,不構成阻街,被告獲撤銷控罪。終院並為和平集會提出定義,稱法庭須將和平示威造成的阻礙是否合理,以及相關示威權利受憲法保障的原則一併考慮。
陳官稱本案正正是阻礙公眾享受使用行車通道的權利,若控方證明被告人之間佔據通道的協議按照他們意願進行,構成不合理阻礙,已屬違法,被告不能埋怨控方以串謀犯公眾妨擾罪檢控。
官:案發阻礙遠超合理限制 不涉憲法保障
法官亦認同控方所指,控罪元素不在於煽惑者是否真的促成阻礙,而是煽惑者有否意圖或相信,被煽惑者會去干犯公眾妨礙罪行,所以不認同會對示威集會的基本權利構成寒蟬效應;他們的控罪已證明,案發的阻礙遠遠超過合理的限制,對公眾構成傷害,與憲法保障無關,所以裁決今次控罪全部沒有違憲。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批評,控方大可選擇使用刑責較低、亦較常用的成文法罪行,例如「非法集結罪」檢控,然而控方堅持用刑責較重的普通法罪行檢控,顯然是「寸土必爭,咧麭抮氶v,務求選用較苛刻法律使案中被告入罪,「打藤唔夠,要用高射炮打」。
梁續說,此舉顯示政府毫無與公民社會修和的考慮,會令社會持續撕裂。梁亦擔心會立下先例,此後政府或會用較重罪名檢控普羅市民,長遠會製造白色恐怖及寒蟬效應。
湯家驊:佔中「前所未有大案」 用普通法合理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表示,普通法是本港法律一大部分,控方絕對有權採用提出檢控,相反成文法的刑責較低,佔中是「前所未有」的大型案件,控方採用普通法亦是合理。他認為控方手法合法合理,亦獲法官接納,看不見與政治扯上關係的邏輯,「睇唔到點解無啦啦跳鬙h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