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3年」移交門檻 前刑檢要員:非常低 李家超:內地高層部門統一提出 地方政府不可
【明報專訊】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備受爭議,近日決定在適用的49項罪行中剔除9項商業罪類,並新增可移交罪行的門檻,須是判監逾3年才可申請單次移交。過去在律政司工作時專責處理引渡法例的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白孝華回應傳媒查詢時說,上述兩項改動「奇怪(odd)及無意義」,3年門檻亦「非常低」(very low)。保安局長李家超昨稱,剔除9項商業罪類是最適合做法,以可判監3年罪行為門檻亦並非輕率,而是考慮了裁判法院一般可處理案件的審判年期。
「商罪可很嚴重 剔除9項十分奇怪」
現在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白孝華(Michael Blanchflower)於1986至2002年在律政司工作,曾任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專責範疇包括引渡及司法互助。他回覆有線新聞的書面查詢時質疑,剔除包括稅務、商品說明等9項商業罪類是「十分奇怪」,因這些罪行都可以很嚴重,而且當一個人同時犯下多於一項罪行,同樣可因沒剔除的罪行被引渡。
另外,對於政府加設的新門檻,涉及罪行可判監超過3年才可申請單次移交,白孝華同樣認為「(門檻)非常低,加了也是沒意義」。
白孝華同時質疑,修訂後的逃犯條例或會允許把港人移交到法律制度不健全、奉行的價值和原則均與香港不同的國家,例如俄羅斯和阿富汗等。
李:「3年門檻」參考裁判法院判刑權限
李家超昨出席港台及商台節目時回應逃犯條例,稱剔除9項罪類是經過綜合考慮,修例可打擊罪行,看不到為何修例與香港營商吸引力有矛盾。他又說,修例最終會保障奉公守法的人。他又認為,「3年門檻」並非輕率,與裁判法院審理案件的刑期相近,代表有嚴重犯罪的才適用於逃犯條例。
李又稱,律政司曾拒絕8宗沒與香港簽長期協定地區提出的逃犯移交要求;而與香港有長期協定的地區,亦有6宗因為證據不足或不符合雙重犯罪原則而未能移交;亦有一宗是法官認為證據不足,疑犯最終獲當庭釋放。李強調不會移交涉及政治罪行的逃犯,移交亦須符合「雙重犯罪」,即一旦所屬罪行在本地不屬犯法,亦不會移交。
須符雙重犯罪 不違港法不移交
他又解釋,曾經與內地部門溝通,日後內地向本港要求移交逃犯,將由高層次部門統一提出,不接受地方級別政府部門提出請求,並會先在香港法庭聆訊。
政務司長張建宗昨出席活動時稱,《逃犯條例》的修訂「務實、切實地回應了商界最大的憂慮」,又希望市民不要以為剔除9項罪類只惠及商界,「例如稅項、電腦使用方面,甚至環保方面的罪行,都可能是個人會觸犯到」。他又指政府會繼續聆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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