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層面:較領事保護高級
外交保護的基礎是主權原則,即一國對擁有本國國籍者有管轄權,對國民的外交保護屬國家主權行為,倘若當事國認定對象國的國際不法行為對其國民構成侵害,按對象國法律用盡當地行政和司法救助仍無法補救,就有權以國家名義採取外交行動或其他合法手段解決爭端,是將國家與私人之間的事情轉化為兩個國家之間的事情。外交保護的條件之一是受惠者必須有當事國的國籍,而伊朗正是以拒絕承認扎赫里—拉特克利夫的雙重國籍身分來反擊英國。
外交保護跟「領事保護」(Consular Protection)都屬於保護身處外國國民的做法,但有輕重之分。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領事保護包括「於國際法許可之限度內,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個人與法人——之利益」。外交保護針對的是外國不法行為,領事保護則不是針對國家,而是協助本國國民為主,而後者往往屬預防性質。外交保護以國家名義行使,而領事保護則由領館中的領事負責執行。(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