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會建議 學者指勝修逃犯例 李家超:會分析每個建議 周浩鼎:不能追溯台灣案
【明報專訊】政府早前建議修訂《逃犯條例》,以個案方式處理與香港沒簽互助協議地方的移交逃犯申請,包括內地及台灣;大律師公會反建議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容許在港調查及審訊類似台灣殺人案的疑犯,代替引渡疑犯的安排。保安局李家超昨被問及上述建議是否可行,稱會認真處理和分析收集到的每個建議,希望找到一個方案「能盡善盡美解決所有問題」,提交立法會審議。民主派涂謹申認為大律師公會建議可行,學者則認為較倉卒修例好。
政府就香港少女在台灣被殺案,以疑犯逃回香港為由,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大律師公會建議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及《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將香港刑事法庭的管轄範圍,延展至當香港永久居民在境外涉嫌謀殺,而死者亦為香港居民的案件。
涂謹申稱可行 參照英普通法安排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民主黨涂謹申認為大律師公會建議可行,他表示公會的建議,簡而言之是如果有港人在台灣遭殺害,疑犯逃到香港,香港法庭便有權在港審理案件。涂說這做法是參照英國普通法的安排。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大律師公會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只限於台灣一次的安排,以及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都是可考慮的建議,相對政府倉卒通過修例包括內地好。
支持政府修例的民建聯周浩鼎表示,根據普通法,刑事罪行沒有追溯期,故未必能處理涉及台灣兇殺案疑犯陳同佳案。大律師公會執委、大律師石書銘承認,公會提出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及《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沒追溯力,就算修例,是不能用於陳同佳案件,但能防止同類情G在日後發生。石書銘表示,若要處理陳同佳案,政府的逃犯條例修例應只限對台灣做一次的引渡安排,並應經立法會,討論好引渡的條件,如不可將嫌疑人移交到第三地、行使死刑,以及關注他有否受到不公平、不人道對待等。
公會:針對台灣案 應經立會做一次式安排
保安局長李家超昨出席活動後表示,政府已收集不同的正反意見,亦有意見認為某方面要加強,政府需時整理。他強調,修例要處理兩個現實問題,第一是台灣殺人案件;另外,此案反映同類嚴重案件亦可能涉及一些未與香港簽訂協議的司法管轄區,故希望盡快提交草案,以處理上述問題和整體制度漏洞。本報向保安局查詢會否考慮大律師公會的意見,獲回覆稱保安局合共收到超過4000份意見,會分析及考慮這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