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3.02
    星期六

590元團購機票未能兌換 東怡罰萬元 職員同控違商品例 官:公司縱容

[2019.03.02] 發表
法院昨裁定東怡旅遊及其職員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罪成,東怡旅遊被罰款1萬元,及要向事主交還2320元,圖為案發的旺角銀行中心總店。(馮凱鍵攝)

【明報專訊】一名男子2016年以590元在網上團購東怡旅遊的優惠券,以換取指定時段來回曼谷機票,惟到門市兌換機票時,職員起初回覆無機位,後稱加購酒店套票便可兌換機票。男子向海關投訴,東怡旅遊和其職員涉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昨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向東怡旅遊罰款1萬元,及要向事主交還2320元;並索取涉案職員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3月18日判刑。

往曼谷稱無機位 推銷連酒店套票

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被告東怡旅遊有限公司、其職員鍾靜雯(37歲)分別被控作出構成「先誘後轉」銷售行為的營業行為罪。暫委裁判官陳鶵慦磳隉A被告在2016年以590元優惠券作招徠,吸引顧客即事主梁光成到門市兌換機票,然後推銷另一產品「機票連酒店套票」。

官質疑公司乏足夠機位

陳官表示,被告鍾靜雯對於案發日、即2016年3月9日處理事主梁光成機票兌換一事,證供含糊,未能說出何時詢問梁是否購買酒店和保險;梁的證供則清晰詳細,合情合理,予以接納。而鍾先向梁稱無機位,再要求他加購酒店套票才有機位,裁定鍾罪名成立。

陳官認為,東怡旅遊公司代表作供時不坦誠,不接納其證供。陳官續說,東怡代表呈遞給法庭文件,顯示有顧客在3月3日優惠券期內可從團購網站成功退款,質疑東怡是否真能向在3月9日到場兌換機票的事主,提供機票;又稱東怡作為商業營運機構,不會容許顧客在尚有機位時退款,認為公司沒有足夠機位供顧客兌換機票,相信涉及指示和縱容員工作出違法銷售行為,罪名成立。

公司代表律師求情稱,東怡開業20多年,從未犯法,冀獲輕判。陳官判公司罰款1萬元,交還事主所付的2320元。鍾靜雯的代表律師表示,她在東怡旅遊工作19年,從未收過投訴,因上司指示才作出案中行為。

【案件編號:WKCC5448/18、WKS17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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