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改性別覆核敗訴 官:非僅關個人亦涉公眾
【明報專訊】擬由女變男的3名變性人因擔心手術風險,在未有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的情G下,向入境處申請更改身分證性別,遭處方拒絕。3人認為相關政策間接構成性別歧視及違反《人權法》,遂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區慶祥去年1月開庭處理、經七度延期後,昨裁定申請人敗訴,認為身分證上的性別標記不只涉及申請人的個人權益,更與公眾利益有關。
入境處長曾國衛昨表示歡迎裁決,現有安排是諮詢醫管局及醫學界專家後制定。昨親自到庭的申請人謝浩霖(Tse Henry Edward)則表明會上訴至終審法院(見另稿)。
官:女變男中途懷孕 「究竟是母還是父」
法官區慶祥頒下的59頁判辭指出,改變身分證性別的做法不單涉及醫學議題,亦涉法律議題。他同意政府一方所指,身分證上的性別不止涉及變性人的個人權益,更與公眾利益有關,形容相關性別標記在日常生活的不同範疇,例如醫療服務、男女公廁的使用、申請入讀單性別學校等,均有重要性,前線人員亦需依賴證件上的性別標記,才能為對方提供相關服務。他認為,假如變性人身分證上的性別標記與其性器官不相符,將對其他公眾構成實際問題。
區官又同意政府一方所指,要實現一個公平、清晰、具確定和客觀性的行政指引,對個人權益設限屬唯一可行做法,而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是唯一具確定和客觀性的準則。他舉例,假如一個未完成整個手術、屬女變男的變性人,在身分證取得男性標記後,停止接受荷爾蒙療程並懷孕,「他究竟是母親(她確實是母親)還是父親(身分證上似乎顯示他是男性)?」
區官認為,除非整個社會短時間內在心態和配套上均能接受變性人身上的性器官,與他們身分證明文件上的性別標記不相符,否則變性人應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才能改變身分證上的性別標記。
反駁變性手術殘酷 官:知風險非威迫
申請人一方指出,處方要求他們經歷非自願及具入侵性手術的做法,對他們構成「殘酷、不人道或具侮辱性」的待遇,違反《人權法》。對於此點,區官認為變性人是獲告知相關健康和醫療風險,以及經充足時間考慮後才作出動手術的決定,形容沒受威脅強迫,是在自由自願下才作此決定。
區官在判辭末段形容,在如此困難和敏感的案件中作出裁決並不容易,申請人和入境處各有強力論據,又指樂見政府開始諮詢持份者和公眾意見。
【案件編號:HCAL229/15、HCAL154、18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