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失身分證 可持報失紙護照投票
[2018.08.09] 發表
【明報專訊】選管會昨日公布,將於周五刊憲改善遺失身分證選民的投票要求。發言人稱,現時選民若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可提供「警署報失紙」、有效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的正本,以及身分證明文件的紙張本副本,以領取選票。日後將取消同時出示身分證紙張本副本之規定。
發言人解釋,選管會留意到警署報失紙載有選民的姓名和身分證號碼,可與護照等證件及正式選民登記冊資料作核對;而向警方提供虛假資料屬刑事罪行,因此報失紙載有的資料真確性理應可靠。
另外,即將刊憲的修訂規例建議清楚訂明,投票站主任或投票站人員向選民發出選票時,可接受的「身分證明文件」,是香港身分證及入境事務處發出的豁免登記證明書。修訂規例會於10月10日提交立法會作先訂立後審議處理,視乎有關審議程序,修例將於今年12月1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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