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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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客遊台財力證明擬降至10萬

[2018.05.14] 發表

【明報專訊】據台媒報道,為鼓勵大陸民眾來台旅遊,台灣「內政」事務主管部門擬修改《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將大陸地區人民赴台從事團體旅遊、個人旅遊應備存款條件,由20萬元降為10萬元(新台幣,下同)。

台「內政」事務主管部門表示,為實質鼓勵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旅遊,擬調降應備存款為10萬元,同時擬將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其他國家有效簽證也列為可取代財力證明的選項,以提升旅客遊台意願。現行規定,陸客赴台觀光停留不得逾15天,而台「內政」事務主管部門打算增列除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外,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120天。

此外,台「內政」事務主管部門擬調降旅行業辦理大陸人民赴台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資格,由現行必須是成立5年以上的綜合或甲種旅行業,改為成立3年以上即可。同時,也對旅行業保證金有所下調。考慮到多半是旅客趁返回飯店後自行離去,擬將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的保證金10萬元調降至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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