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安局解讀規定 取消戶口要具備證件
【明報專訊】上海市公安局在當地時間21日晚上11時30分在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車-上海》中,就《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有關問題作出解讀,強調並沒有推出新規定,只是在原有規定基礎上細化了操作程序;又說註銷戶口的出國人員回中國定居,有可能恢復戶口。
微博原文: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人口辦就群眾關心的5月1日即將施行的新《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有關問題作出解讀。
問:這條規定是新的嗎?
答: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頒布實施了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明確規定:出國、出境1年以上的人員可以不註銷戶口,但是在國外、境外定居的應當註銷戶口。
2005年、2008年、2010年和現行2015年修訂的《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均有針對出國定居人員應當註銷戶口的規定。
即將於5月1日起施行的新《規定》第四十六條在原有規定基礎上細化了操作程序。
問: 根據第四十六條, 哪些人員需要辦理註銷戶口登記?
答:出國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的人員,需要辦理註銷戶口登記。並未在外國長期定居的,不屬於本規定所指的應當註銷戶口人員。
問:出國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的人員,如何辦理註銷戶口登記?
答:上述人員辦理註銷戶口登記,根據本人申請,加入外國國籍的人員需提供外國護照;出國定居人員需提供載有移民、定居、獲得外國居留權等事由的外國簽證。上述兩類人員均需提供本人身分證明、戶口簿。如需他人代辦,必須委託律師辦理或者公證委託他人辦理,代辦人還需提供身分證明。
問:對於未主動申請註銷戶口的出國定居人員,公安機關如何註銷其戶口?
答:公安機關經調查,掌握當事人持有住在國簽發的載有移民、定居、獲得永久居留權等事由的簽證,以及長期在外國居住生活的事實等證據,認定其確屬在國外定居的,方可註銷其戶口。
問:出國註銷戶口後能否恢復?
答:註銷戶口的出國人員回國定居的可以恢復戶口。其中,具有華僑身分的,由市僑辦進行審批;不具有華僑身分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