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3.14
    星期三

太陽花攻佔立院 判無罪

[2018.03.14] 發表
太陽花學運學生攻入立法院,拉扯攻擊駐衛警。
學生團體佔領議場,並隔著門與警方對峙。
參與佔領行動的學生在議場內興奮地合影。

【明報專訊】4年前太陽花學運攻佔立法院,黃國昌等22人被訴煽惑他人犯罪等罪,一審援引「公民不服從」概念,將黃等人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高院認為黃等人是為了表達政治訴求不滿,且檢方舉證不足,駁回上訴、將22名被告全判無罪。

悖離民意 社會將永無寧日

對於判決結果,部分人士痛批太離譜,指判決悖離民意,將造成社會永無寧日。

黃國昌等人被訴煽惑他人犯罪部分,屬二審定讞案件,黃等人已無罪確定,其他被告遭起訴妨害公務等罪部分,由於一、二審獲判無罪,除非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或適用法令牴觸憲法,否則不得上訴,理論上已無罪定讞。

2014年3月18日,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人帶領近400名學生佔領立院議場,展開為期24天的反服貿太陽花學運;期間發生立法院正門前滋擾案,及對執行驅離警員妨害公務、拆下立院銜牌等。

檢方依煽惑他人犯罪等罪起訴陳為廷、林飛帆 、黃國昌、蔡丁貴等人,去年台北地院援引「公民不服從」概念,對全數被告做出無罪宣判,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見解 屬言論自由表現

高院認為,檢方沒有起訴黃國昌等人佔領立法院的行為,所以沒有抵抗權、公民不服從運動等法律爭議,換言之,只就檢方起訴煽惑犯罪、集會遊行、侮辱公署及妨害公務等「攻」的行為審理,釐清被告是否構成違法行為。

合議庭指出,本案導因爭議性的服貿協議的議事程序,被告等人選擇到與社會大眾日常生活影響較小的立法院聚集,表達對立委粗糙議事的不滿,屬於言論自由的表現,強調據大法官會議解釋除非言論表達有明顯而立即危險,否則國家應予保障,不得事後加諸刑罰手段箝制,且時任院長王金平也向媒體表達,對此抗議活動尊重。

警察無奈 日後如何執法

至於蔡丁貴等人拆立院銜牌及違反集會遊行法,高院認為拆銜牌是表達政治性言論的象徵方式,縱然這種方式讓立法院難堪,也不構成侮辱公署罪,至於被告與警方衝突部分,則因檢方舉證不足,未發現有暴力攻擊狀況,全部判處無罪。

聆判後,司改會及律師團在高院外召開記者會指出,法院能站在憲法高度來檢視公民不服從運動的意義,而非拘泥於法條文字作出判決應該肯定。不過,警政署對此判決表示無奈,更有立委稱高院面對拉扯不算妨害公務的認定,簡直是「恐龍法官」,要警察日後如何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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