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游案也沒頒 陳弘毅:法庭不會隨便頒禁令
【明報專訊】勝出港島立法會補選的民主派區諾軒,遭港島選民以他曾焚燒《基本法》道具為由,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禁止他宣誓就職,港大法律學者、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法庭不會隨便頒發禁制令,他亦「懷疑(入稟選民)能否拿到法院批准做司法覆核」,因除非有明顯的客觀事實發現當選者不應有參選資格,例如申報資料錯誤,否則法庭不會如此容易撤銷當選者的議員資格。
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2016年在立法會首次宣誓就職無效後,獲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容許再宣誓,但時任特首梁振英透過律政司長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指梁君彥無權容許兩人再宣誓,並申請禁制令禁止兩人再宣誓;法庭最終拒頒禁制令,但批准司法覆核申請。當時整個法律程序關乎兩人宣誓行為,與兩人參選前行為無關。
對於焚燒基本法道具是否屬不擁護基本法,陳弘毅指法庭未必會直接考慮這個問題,而是考慮選舉主任行使權力批准區諾軒參選時,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但法庭不會代替選舉主任重新考慮區是否符合參選資格。
陳弘毅說,法庭不會隨便頒發禁制令,舉例指法庭當時就梁游案都沒頒禁制令,但他強調即使不頒禁制令,法院也可處理司法覆核,若有人沒有資格任議員,即使就任後也可被撤銷資格。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評論法庭受理覆核機會。不過,他強調現時已有法律處理相關情G,包括選舉呈請和《立法會條例》第73條(以喪失資格為理由針對任何人提出法律程序),法庭在過往案例亦指出原則,若對選舉有質疑,應透過選舉呈請而非司法覆核處理。
張達明:須說服法庭頒令迫切性
張達明稱,今次入稟覆核者須說服法庭有何例外情G,一定要透過覆核處理,為何覆核是恰當的法律程序處理有關選舉質疑,而就禁制令而言,亦須說服法庭是在什麼緊急或例外情G下,要令當選者就任前,已不讓其就任。他補充,選舉呈請和司法覆核兩者分別不大,但前者沒有禁止當選者在就任前已不能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