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界:法團扣罰款 應獲業主同意
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梁雄傑回應指,本省的分契物業法(B.C. Strata Property Act)有訂明向違規業主罰款的做法,業主立案法團必須遵守,而不能隨意從業主的戶口扣款作為懲罰。
梁雄傑表示,由於是項訴訟仍未有裁決,他只能基於現有法庭的文件作出評論。他首先指出,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其實並沒有合約,業主只是跟業主立案法團簽訂合約,因此原告人的訴訟及索償對象,理論上只是業主立案法團。
梁雄傑說,業主立案法團與業主簽署的預先授權轉帳協議,一般只包括管理費,但不包括罰款。法團如因為業主違規,除需要跟從法定的手續外,如最終確定有權罰款但業主沒有支付,法團則需向民事審裁處正式提案,透過審裁處追討,絕不可直接從業主的帳戶進行未經授權的轉帳。
另外,他說,罰款總額是沒有上限,但一般違規行為每7天的罰款最高為200元。他表示,以往便曾有案例,業主拒絕支付拖欠已久、高達18萬元的違規罰款,業主立案法團最終訴諸法律,並獲法院頒令勝訴,事主需將物業出售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