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大律師公會昨發表聲明,回應高等法院就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選舉呈請的判辭,指選舉主任有權通過查詢參選人的個人和政治信念,以確認提名的有效性,「此過程可被視作等同於對一名準候選人進行實質政治篩選」。公會指出,這過程並非在公平公開程序下進行,加上沒有就選舉主任不利的判定提供任何的法律補救措施,令參選人的資格被無限期取消。
陳浩天被取消2016年立法會選舉參選資格(DQ)而提出選舉呈請,高等法院前日判選舉呈請敗訴。高院法官頒下的判辭指出,選舉主任有權引用各項相關資料,客觀評定參選人是否符合真誠擁護《基本法》的法定要求;判辭亦確立選舉主任有權按參選人政治主張,判斷其是否擁護基本法,並以此為由取消其參選資格。
指擁護基本法乃「不明確政治概念」
公會的聲明表示,特別令人擔憂的地方是對參選人「擁護《基本法》」的要求,「是一個不明確的政治概念,以及是由一名公務員在一個閉門調查下作出詮釋及執行」。
公會表示,歡迎高等法院區慶祥法官在判決內,肯定任何人在其權利遭到不利影響前,應有一個合理申述的機會,「判決書亦強調需要有切實、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證據,客觀地確定參選人明顯無意真誠擁護《基本法》並宣誓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主任方可從而決定有關提名無效」。
歡迎判決肯定「應有合理申述機會」
聲明續指出,選舉主任在取消香港眾志周庭的參選資格前,似乎沒有給予周「合理解釋機會去回應質疑」,便作DQ的決定。公會亦擔心候選人可能會因參加一個政黨或持有某些政治信念而被取消參選資格。
公會表示,選舉主任有權確認提名的有效性,「這種權力應被視為一項實質性的權力」,因此選舉主任有實質責任,通過查詢參選人的個人和政治信念以確認其提名有效。
但公會明言﹕「很遺憾地,此過程可被視作等同於對一名準候選人進行實質政治篩選。」認為有關過程並非在一個公平、公開、確定和明確的程序下進行,也沒有就選舉主任不利的判定提供任何「及時的法律補救」,導致相關參選人的資格被無限期取消。
湯家驊:違程序公義未必推翻DQ
有意見認為選舉主任在撤銷周庭的參選資格前,未有讓她解釋其政治立場,是不符程序公義,因此周一旦提出選舉呈請,或有機會勝訴。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上表示,這看法太過簡單,亦不正確。
湯家驊表示,在法律原則中,程序公義只是考慮因素之一,但若有原因證明不適合給參選人自辯,或就算自辯亦無法影響DQ,就算觸犯程序公義,都不一定能推翻DQ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