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收款去年脫罪 官指未證議員身分收取
【明報專訊】社民連梁國雄於2016年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被指收受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25萬元捐款,沒向立法會申報,案件經審訊後,法官李運騰於去年7月底裁定,由於控方亦未能舉證說明梁並不是代其政黨收款,裁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梁罪名不成立。約一星期後,律政司表示不會提出上訴,因法例規定律政司只能就法律觀點上訴,但裁決乃基於對事實及證供的考量,故無論是否同意裁決也不能上訴。
根據《議事規則》第83條,立法會議員必須向立法會秘書登記的個人利益詳情,包括申報作為立法會議員時,收取來自任何人或組織的財政贊助。梁被指於2012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沒有向立法會披露他於2012年5月22日透過Mark Herman Simon從黎智英收取一筆25萬元款項。
指給社民連本票存梁戶口 非全無可疑
李官稱,梁的行為並非完全沒有可疑,疑點尤其在於抬頭本為社民連的本票,最後卻改為存入梁的個人戶口,而且黎智英本來直接將100萬元的銀行本票給予社民連,但梁其後將該款分拆成3張本票,其中一張25萬本票的抬頭人為梁,控方亦曾指出,梁作出此舉是為了令款項可存入其個人戶口。
但李官同時指出,若立法會議員代表其政黨收取捐款則沒有申報的需要,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梁是以立法會議員身分收款,而非代其政黨收款,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梁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