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5野豬 司機不顧而去
【明報專訊】一群野豬前晚在大帽山對開荃錦公路過馬路時疑遭駛經車輛撞中,涉事車輛不顧而去,由其他駕車者發現報警。人員到場發現5頭小野豬倒臥地上,其中4頭證實死亡,其餘一頭奄奄一息,送嘉道理農場搶救,惟因傷勢太嚴重被人道珝嚏F警方列交通意外無人受傷處理。
消息稱,前晚11時許,有市民駕車沿荃錦公路往荃灣方向行駛,至近大帽山川龍時,發現5頭小野豬「東歪西倒」躺楣邪禲A地面滿佈斑斑血[及遺下汽車零件,疑有司機駕車連環撞倒小野豬後不顧而去,於是報警。警員到場調查及聯絡愛協人員,初步4頭小野豬死亡,餘下一頭則奄奄一息,送嘉道理農場交獸醫治理。警方列交通意外無人受傷案處理,收隊離去。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發言人回覆,經動物部人員檢查,野豬因脊骨重傷、後腳癱瘓,相信無法繼續在大自然生存,要人道珝嚏C
條例「動物」不包野豬 毋須停車報警
立法會議員鄺俊宇對事件感到心痛,要求警方跟進,並稱現時條例不合時宜,應盡快修例加入貓狗等其他動物,讓更多動物得到保障。他又建議政府仿效外國,在道路上加設標誌提醒司機留意該區有動物出現。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發生意外時停車的責任」,司機撞到動物後必須停車及24小時內必須報警,否則屬違法,最高可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但條例中「動物」一詞,被界定為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其中「豬(pig)」並不包括野豬(wild boar),條例亦不包括流浪貓狗。
有關法例源自1970年代英國,但英國亦於1980年代修例涵蓋貓狗等動物,近年本港不斷有人提出法例過時需修改。食物及衛生局昨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預計今年內完成把貓和狗納入《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的檢討;會於檢討完成後考慮修訂相關法例,並適時諮詢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