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有權訂守則 須符公契
【明報專訊】荃景花園養狗業主不滿法團在無召開居民大會下,推出規管狗隻守則。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法團主席獲委任時,通常被賦予「隱含權力」(implied authority),即有權制訂合適規則以便履行職務,故不一定須經業主通過。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何旳匡則稱,守則是按公契條文所定,若公契列明賦權予法團或管理委員會制訂守則,只要守則無牴觸公契便沒有問題。
陸偉雄:不一定須業主通過
翻查資料,私人屋苑美孚新h一名業主在2008年入稟,指屋苑公契無列明不准養狗,管理公司及法團卻引用守則逼遷其愛犬,認為做法不合理。法官判決時稱,公契凌駕守則,加上該屋苑公契有條款保障業主完全享用自住單位的權利,法官最終裁定屋苑狗主勝訴。
至於另一屋苑荃灣韻濤居,公契列明除獲物業管理經理書面同意,不得在屋苑內飼養貓狗或其他禽畜。區域法院2010年認為,韻濤居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公司有權執行公契條款,要求養狗業主將狗遷離屋苑,裁定入稟業主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