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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大狀﹕申請者知情 或要負刑責

【明報專訊】有科技公司聲稱可代科技券申請者索取其他公司報價,變相肯定中標;有大律師警告,如科技券申請者對「圍標」事宜知情,亦有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中小企不能以交給顧問或中介處理為由開脫。

競委會首宗入稟 即控IT圍標

《競爭條例》生效至今約兩年,競爭事務委員會(下稱競委會)於今年3月底首次啟動法律程序,目標正是資訊科技業,指有科技公司涉嫌為滿足客戶招標要求,找來其他公司提交虛假標書。

大律師何旳匡解釋,如果競委會在蒐證後,發現一眾科技公司早有協議,透過提供虛價報價單以內定中標者,即涉及圍標,違反《競爭條例》;有關條例屬民事性質,由競委會控告一眾涉事科技公司,一旦控告成功,競爭事務審裁處有權判處罰款,金額最高可達涉事公司3年營業額的一成,並可取消有關人等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及判處支付損害賠償,或發出其他命令,以終止或補救有關違例行為。

可控串謀詐騙 執法門檻較高

「申請者成功申請資助,從中獲得好處,相反政府蒙受損失,所以有可能觸犯法例。」他又稱,如果申請科技券的中小企事先對有關手法知情,則有可能觸犯串謀詐騙,惟此屬刑事罪行,執法門檻較高,「需要創科署交由警方去查,視乎證據是否足夠,才可決定能否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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