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華裔新移民抵達溫哥華後,與另一名華裔合作招攬中國留學生前來本地學校,結果因為佣金分配問題而告上法庭。興訟人要求與訟人付出近1.6萬元的佣金,與訟人則提出反訴,要求興訟人交付逾1.4萬元的相關費用。不過法官最終判定,兩人的合作關係大多是口頭承諾,或是透過社交軟件對話,雙方皆無法舉出合適且足夠的證據,因此兩宗訴訟最終皆未被接納。
法官指兩人合作大多口頭承諾
根據卑詩省級法院今年9月12日的判決書顯示,興訟人於2011年7月從中國移民至加拿大,移民前曾在中國其中一間最大的英語訓練機構擔任董事,同時也是該機構的共同創辦人。她隨後在本地一份中文報章看到與訟人招聘中國留學經紀的廣告,於是和與訟人接觸應聘。
法庭文件稱,與訟人稱自己是一些本地學校的獨家招聘經紀(exclusive agent),因此口頭承諾讓興訟人擔任這些學校的唯一下游招聘經紀(sub agent),同時以口頭方式同意與興訟人分享經紀佣金,部分學校則有文字合約。
興訟人於2012年2月至3月返回中國招攬學生,成功為溫哥華及素里的多間學校招來16名學生,但事後卻拿不到佣金。興訟人於是提起訴訟,希望拿回總數為15,696元的佣金,同時還有法庭開支,外加500元法律意見諮詢費,以及200元的快遞費用。
與訟人提出反訴的文件則指出,與訟人是在興訟人的安排下,自行飛往中國10個城市的10間學校推廣卑詩省留學服務,並稱興訟人同意包辦他的旅遊花費。他也稱興訟人要求向留學生收取每人5000元至6000元服務費,雖然他認為價格過高,但興訟人堅持要收取這筆費用。
與訟人更在抗辯時透露,興訟人所轉介至素里的其中5名學生,並非如興訟人證詞所說全數參加暑期課程,因為其中有兩人遲到所以無法參加課程。
與訟人在反訴中,要求興訟人賠償5795元的錯發薪資、其中一名學生的300元公證費和1200元託管費、6600元飛回中國招攬學生的機票及住宿等開支、206元的訴訟相關費用。
卑詩省級法院法官在判決時表示,興訟人和與訟人在為部分學校招攬學生時僅有口頭承諾及社交軟件通訊紀錄,並沒有白紙黑字的合約,且兩人在此部分也各執一辭。
法官最後裁決,因為興訟人在證據方面多有不足,不足以符合民事訴訟標準,因此決定駁回興訟人的訴訟。在與訟人的反訴方面,法官也認為證據不足,因此同樣判定與訟人的反訴不成立。
因為雙方的訴訟皆被駁回,因此雙方皆不需要做出任何賠償,不過雙方的法律費用皆需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