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審法官沃查克在判辭中引述由辯方提供的專家報告。據專家的分析,吳建華是屬於過度控制(over-controlled)類型,這類型性格的人,在遇到憤怒或不滿時,會盡量壓抑、將所有的情緒推進心靈深處,一般人包括親友、同事都只會看到他善良、謙虛的一面,但事主卻往往處於長期的精神障礙「內心衝突」(intrapsychic conflict)中。 據吳建華作供時表示,小時候在中國曾因為從北部遷到南部居住,不懂粵語加上個子矮小而被欺負,其父是大專院校的教授,對他的要求很高甚至經常體罰,至後來吳建華完成學業,聽從父母的建議移民來到加國展開「父母認為更好的生活」。 吳建華在2000年來加,其後與首任妻子居於滿地可,2007年誕下兒子,但兩人之後離婚。吳在2010年遷居溫哥華,並在2011年3月,在網上認識居於中國的程錦,二人於2012年5月4日註冊結婚。不過其妻在2013年2月已除下婚戒,而吳則是在2013年雙方一次爭執後除下婚戒。 沃查克說,雖然被告與死者的婚姻出現問題,兩人在事發前已分房睡,而被告作供時亦指,事發當日早上曾因為妻子不讓他參與家庭活動,以及不讓他一起午膳而感到不滿及被孤立。他更形容:「那一刻是前所未有的憤怒,而且亦認為程錦只是為了取得本國身分才與他結婚。」但法官指,這些都不應作為他殺妻的理由。 吳建華曾多次表示,事件是一宗家庭慘劇。他曾在庭上以英文說:「家庭問題是很複雜的事,尤其是對於新移民家庭……希望其他人遇到問題,不要勉強由自己處理,因為有些問題的確需要尋求其他人幫忙解決。」他又指,希望社會上有更多資源能幫助面對家庭問題的事主,避免類似的悲劇重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