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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DR案引導陪審團 官籲判斷有否「謹慎責任」

【明報專訊】DR醫學美容集團女顧客於2012年接受注射療程後死亡,3人被控誤殺,法官昨開始引導陪審團。法官提醒陪審員必先考慮被告是否須對死者負有謹慎責任,又稱陪審員可能會同情案中的死者及受療程影響的事主,但提醒他們作出裁決時應只考慮庭上證供,保持客觀,不應感情用事。

提醒勿感情用事

本案3名被告依次為DR集團創辦人周向榮(63歲)、實驗室助理陳冠忠(32歲)及醫生麥允齡(36歲)。

5控罪元素無疑點方可定罪

法官指出,控方須證明5項控罪元素,包括被告須對事主負謹慎責任、被告違反其責任、被告明知其違反責任會令事主有嚴重及明顯的致命風險、該違反責任是引致事主死亡的主因、以及該違反責任異常差劣至被告須接受刑事制裁。法官強調各控犯罪元素均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陪審員才可將被告定罪。

就各被告是否須對事主負責,周向榮一直堅稱他對配製涉案血製品的亞太幹細胞科研中心(APSC)及為事主注射療程的美塑醫務中心並沒實際操縱權,所有事務均由DR集團的中央管理組決定,包括推出涉案的CIK療程。

考慮周向榮是否純屬投資者

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指出,有證供顯示周曾多次自稱為APSC的行政總裁,他亦有關注APSC申請國際認證的進度,法官請陪審團考慮周是否純屬投資者。法官續稱,周曾向美塑醫務中心的醫生及護士長發電郵,指示其工作,有證供亦指周要求中心及APSC員工每日呈交報告予他。法官請陪審團考慮為什麼周要親自發電郵指示工作,而不是交由中央管理組負責;假如周不是美塑醫務中心及APSC親力親為的老闆,他又為什麼會要求員工每日匯報工作。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4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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